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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关于支持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自贸委规[2024]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22
实施时间: 2024-5-22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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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支持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若干措施》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2024年4月22日
  (主动公开)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支持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推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财函〔2023〕1号),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
  第一条 鼓励企业扩大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使用
  (一)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扩大对台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对台经常项目业务往来若使用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台经常项目中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统计口径为境外收付款方常驻地区为台湾地区的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收付数据。
  第三条 鼓励企业首办跨境人民币业务
  对厦门自贸片区内跨境人民币“首办户”企业,按其首办当年发生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是指2021年-2023年未在厦门市银行机构办理过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以银行机构报送的数据为准),2024年开始在厦门市银行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
  跨境人民币“首办户”及优质企业可享受厦门市银行机构提供的“首办户”及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服务。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上述措施第一条与第二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一条、第二条可分别与第三条叠加执行。除本措施另有规定外,以上条款如与市区政策相关条款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奖励按免申即享流程办理,按年兑现,每年第一季度为兑现时间。奖励涉及的跨境人民币收付数据以银行机构报送的数据为准。
  (三)本措施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5月22日的业务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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