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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规[2025]1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5-9-26
实施时间: 2025-11-1
失效时间: 2030-10-3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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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布局,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优化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落户条件
  (一)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在保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区落户。
  (二)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本市居住登记满半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三)在思明区、湖里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思明区、湖里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二、明确落户规则
  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按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公共户、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的顺序申请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三、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住房租赁备案,是指在本市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居住登记,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因生活、工作、学习在厦居住的,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居住信息。
  (二)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审核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申请落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居住登记和落户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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