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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12
实施时间: 2025-9-1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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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请于2025年9月12日至10月13日期间,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来信请寄至: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53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610014),并在信封上注明“《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复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cdsswjcchxwsc@163.com。
 
  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各区(市)县所辖街道全域土地和建制镇纳入城区(县城)规划的土地。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二、税额标准范围
  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每年每平方米(以下省略每年每平方米)8元至20元。
  四川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城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6元至16元。
  成都东部新区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城市、县城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4元至12元。
  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2元至8元。
  各区(市)县应在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内,将本地区内土地划分为三至五个等级,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具体范围为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6元、20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鉴于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相应的税额标准。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8元至20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四、施行时间
  上述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附: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附
  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每年每平方米

土地等级

税额标准

地域范围

一级

20

二环以内区域

二级

16

二环路至三环路区域

三级

12

成昆铁路以东、锦江以西、

三环路以南、成都绕城高速以北区域

四级

8

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起草说明
 
  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规定了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经过多年发展,我市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与2008年相比有较大变化,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能与当前情况相匹配,影响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作用的发挥。
  为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为了更好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缩小成渝两地土地要素成本差异,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指导,学习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相关做法,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状况,在充分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6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三)小城市3元至18元;(四)县城 (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12元;(五)建制镇……0.6元至8元。”第五条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是结合中央、省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相关规定和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情况,对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征收范围进行明确。二是结合当前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分区域规定了各区(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并参照重庆市规定,明确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三是直接划分了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应税土地的土地等级,并规定了对应的税额标准。四是规定了政策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相关附件:
附件1: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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