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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政策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热点答疑【12366热点速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2
实施时间: 2025-9-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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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应如何进行?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以下环节进行缴纳:
  第一步:预缴。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二步:申报。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其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依照如下情况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政策依据: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3.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青海省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规定如下: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附:
  “青海省土地使用税分地区适用税额表”
  “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适用税额表”
  政策依据: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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