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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社会保险费退费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26
实施时间: 2025-9-2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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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管理,避免缴费人多头跑、往返跑,现将社会保险费线上退费事项指引如下:
  一、退费险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可退费情形
  (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参保单位误申报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形
  (1)参保单位工作人员误申报等原因造成多缴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2)参保单位职工离职、退休、死亡及服刑期间未及时停保等原因造成多缴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3)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高于实际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多缴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2.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形
  (1)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退休、死亡或服刑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多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费;
  (2)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当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年内在我省就业随单位参保缴费的,可以申请退回其就业当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多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费;
  (3)城乡居民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多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4)城乡居民在我省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年内在我省就业随单位参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年全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退回当年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3.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退费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建筑项目总造价缩减等情形的退费。
  4.其他退费情形
  因政策调整、系统原因形成多缴、重复或错误缴费等情形的退费。
  (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因多缴错缴医疗保险费需退回的,申请退费须满足下列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只清退申请之日次月及之后的实缴费用。
  (2)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退费时,须扣减已划转退费期间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按差额铺底后办理退费业务。
  (3)因大额医疗补助按年缴费,参保人员申请退费时,只清退申请之日次月且未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期的实缴费用。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每年1月1日)开始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2)因待遇身份认定变化、核定错误等原因,导致城乡居民多缴或少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申请全额退费后,按重新核定的标准缴费。
  3.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1)社平工资补差费用的退费业务与单位正常应缴业务应分别办理退费,补差划转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参照正常缴费资金退费规则办理。
  (2)退费当月有结算医疗费用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只清退结算医疗费用次月及之后的实缴费用。错缴的单位或个人不受此项限制,可正常办理退费手续,核销退费记录,待重新缴纳的医保费用到账后,经办机构财务或商保公司支出退费资金。
  三、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或个人需填报《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并根据退费种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用人单位申报退费材料
  1.社保费缴费凭证。
  2.用人单位误申报社会保险费、为退休人员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的,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退费情况说明。
  3.职工离职、服刑未及时停保退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离职人员签名或相关服刑证明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离职证明。
  4.职工死亡未及时停保的退费,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关死亡证明或承诺书。
  5.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高于实际缴费基数的退费,用人单位需提供当年缴费基数相关佐证表、工会公示情况或个人签字佐证等相关资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申报退费材料
  1.社保费缴费凭证。
  2.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死亡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以及相关死亡证明或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3.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以及退休审批表。
  4.灵活就业人员服刑的退费,需提供相关服刑证明等材料。
  (三)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退费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的退费,需提供该工程建设项目多缴证明佐证材料,包括社保费缴费凭证、总承包单位加盖公章提交退费申请情况说明、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确认材料、总承包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退费流程
  (一)受理流程及时限
  各地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交《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退费证明材料、退费银行账号等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资料不符合退费条件的,退费申请受理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退费申请受理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资料齐全,相关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退费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税务端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社保、医保部门。
  (二)数据传递与核验
  社保端和医保端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收到税务部门推送的退费数据后,对退费数据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系统自动核验,若数据和材料缺失,逻辑不符的则由系统自动驳回,反馈税务部门失败信息及驳回原因。数据材料一致的,将数据分发至属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退费流程及时限
  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对退费申请和材料进行业务初审、复核、财务审核,完成社保、医保缴费数据核销。符合退费条件的进入支付环节,不符合的明确不符合退费理由并退回税务部门。
  (四)办理结果反馈
  税务部门收到社保、医保部门传递的退费成功信息和销号信息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税务部门对社保、医保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退回的,按照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及时向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反馈退费失败结果,由单位补正后重新发起申请。
  (五)退汇重支
  因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支付失败的,由社保、医保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退费信息和销号失败信息。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税务部门更正退费账户信息后,税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退费账户信息传递至社保、医保部门,由社保、医保部门依据退费重支流程支付。成功支付后向税务反馈退费成功标识,支付失败则重新执行上述流程。
  五、办理渠道
  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受理退费申请业务。
  六、缴费人注意事项
  (一)《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由主管税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和自然人按照实际退费业务和要求内容规范填写。
  (二)用人单位和自然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用人单位和自然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包括扫描件或复印件)应保证清晰度,且只提供要求上传的相关退费资料。
  (四)用人单位和自然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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