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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第四项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不动产交[2017]15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4-11
实施时间: 2017-4-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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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执行《通知》第四项规定“继续执行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限购政策,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登记时提供的个税证明、社保证明(养老保险)或医保证明中,补缴款项入库时间(或缴交时间)在2017年3月29日(含)后的不计入累计缴交月份,在2017年3月28日(含)前的计入累计缴交月份。
  二、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信息的判定,以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的信息为准。购房登记时提供福建省社保或福州市直机关社保证明的,还应提供工作单位地址在福州市五城区且购房人为该单位职工的单位证明。购房登记时提供医保证明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本市五城区各地税主管部门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入库日期”如在“税款所属日期”次月的,均视为正常缴交税款,除此之外均认定该个人所得税为补缴。
  四、社保证明如缴费性质标注为“补缴”的,均认定该社保为补缴。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存量住房居间服务时,对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居民提供的个税或社保证明,应登录地税部门、社保部门或医保部门官网核查信息真伪(查询方法详见附件),并在核实后的社保证明或个税证明上盖章确认。
  六、中心已分别与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各企业、各购房人应严格遵守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对于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登记时提供假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把当事人及涉事公司列入国家诚信红黑榜,并将相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个税证明查询说明
  2.社保证明查询说明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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