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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9-23
实施时间: 2025-9-23
法规类型: 浙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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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浙江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金融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金融处 金孔月 0571-87055782
  电子邮箱:jinkongyue@163.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3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作用,构建科学高效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主导,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原则,突出政策性定位,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促进创新创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功能和投资方向不同分为省级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产投基金)和省级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投基金),分别设立基金法人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省产投基金围绕我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通过支持地市产业发展,与市场化机构和产业资本合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产业引导培育,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持续推动产业提能升级,助力我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五条 省创投基金围绕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通过与市场化机构合作,投资关键技术创新项目,着力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投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服务我省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创新浙江。
  第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项目,可采取设立母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战略性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投项目,含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为体现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省政府建立浙江省政府投资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和投向指导,研究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和重要制度;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研究制度体系、基金方案、配套机制建设,审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事项;承接原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负责的尽职免责核实认定相关职责;协调解决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牵头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制度;
  2.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筹集和拨付安排;
  3.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4.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规模增减等重大事项,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履行投向指导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牵头制定我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
  2.负责开展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产业符合性指导和评价;
  3.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
  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动办、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部门重大战略性项目的发起申请、政策评估,提出和调整政策目标、让利方案(如有,下同);
  2.负责本部门重大战略性项目的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
  3.加强与国家部委、央企、海外资本对接,牵头与国家级基金对接合作,引进国家级基金落地浙江或设立浙江子基金。
  第十一条 省创新投资集团是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1.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体系;
  2.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组建和调整等具体事项;
  3.负责重大战略性项目的立项决策、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4.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对重大战略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5.协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政策评估、政策目标和让利方案提出等工作。
  第三章 重大战略性基金设立与投资
  第十二条 重大战略性基金应围绕我省产业规划需要,聚焦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通过与市场化机构合作,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重大战略性基金设立申请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含设区市政府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起,经省政府同意,可由省创新投资集团发起。
  第十四条 设立程序为:
  1.申请。设区市形成基金组建方案,明确基金设立目标,经设区市政府审议后,向基金所投领域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如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起的,形成基金组建方案并直接进入政策评估环节。
  2.政策评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基金开展政策评估并形成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投向符合度、政策目标、让利方案、基金类别、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等。必要时,省创新投资集团可提供专业支撑。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步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审核交办。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主要审核上述要素是否齐备、逻辑是否清晰、结论是否明确,符合要求的交办省创新投资集团。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对投向符合要求的基金出具支持性意见,交省创新投资集团办理;对投向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出具投向调整意见,退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的应提交省政府研究。
  4.投资决策。省创新投资集团依据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政策评估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投向审核意见,开展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完善基金组建方案,完成投资决策、社会公示等程序。投资决策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发起单位。
  第十五条 省产投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原则上不为第一大出资人。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省创投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基金可适当提高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
  第十六条 重大战略性基金的管理机构原则上采用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也可根据实际采用意向性磋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由省创新投资集团综合评估投资业绩、研究能力、风控能力、募资能力等后择优确定。
  第十七条 重大战略性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在基金中合计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第十八条 重大战略性基金由管理机构按照政策目标和投资范围,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规范开展基金管理和项目投资。
  第四章 直接投资
  第十九条 直投项目主要投向对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具有重大影响和战略意义的项目,聚焦我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315”科技创新体系等重点领域,原则上总投资额30亿元以上,且申请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1亿元以上。
  涉及科技攻坚、产业安全、国防安全、乡村振兴等领域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第二十条 直投项目以跟投地市为主,一般应由设区市政府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投资程序为:
  1.申请。设区市形成投资方案和项目落地政策,明确项目投资目标,经设区市政府审议后,向项目所在行业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政策评估。省级主管部门收到设区市申请,或拟自主推荐项目的,应对项目开展政策评估并形成报告,内容包括对我省政策意义、投向符合度、行业及项目前景、政策目标、让利方案等。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同步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审核交办。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主要审核上述要素是否齐备、逻辑是否清晰、结论是否明确,符合要求的交办省创新投资集团。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对符合要求的直投项目出具支持性意见,交省创新投资集团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直投项目,出具意见后退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的应提交省政府研究。
  4.投资决策。省创新投资集团依据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政策评估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投向审核意见,对项目开展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社会公示,投资决策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发起单位。
  第二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直投项目时的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0%,乡村振兴领域直投项目持股比例不超过30%,以定向基金方式出资的,持股比例应穿透至底层项目进行计算。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股比例不高于项目实控人,不为第一大股东。
  对于跟投设区市的直投项目,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出资,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基金对直投项目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60%,省级出资额一般不超过三级合计出资额30%。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政府负责汇总、审核把关区域内的直投项目,组织向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期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及风险研判,充分落实项目管理属地责任。省级可与市级联合开展尽调或将市级尽调报告作为参考。
  第五章 投资运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产投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省创投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直投项目的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不同类型基金接续投资,加强对需要战略布局领域的长期投资。
  第二十五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直投项目,投资价格可按市场化估值确定。同轮次有国家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领投的,可参照领投方估值确定。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本条所指国家级基金指国家部委牵头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及其子基金;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指曾受托管理国家级基金或社保基金等基金的管理机构,且最近3年内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投资各方的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在达到政策目标情况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适当让利。
  第二十七条 如项目设置让利机制的,应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让利对象、让利价格等具体安排,让利对象可包括其他社会出资人、项目实控方等。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基金、定向基金可进行结构化安排,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二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重大战略性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支持产业发展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战略配售、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向被投资企业进行以股权投资为目的,非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投资的除外;
  5.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重大战略性项目,最高出资额一般不超过20亿元。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出资规模、比例可适当调整。
  第六章 投后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省创新投资集团负责投后管理工作,其中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存续期限(投资期限)延长等重大投后事项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二条 投后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协议执行、投资进展跟踪、投资效果评价、投资风险防控等。建立重大战略性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对评价不达标的基金,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出资、提前退出等措施,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政策目标调整应由发起部门负责,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省创新投资集团实施。发起部门负责重大战略性项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认定结果报省创新投资集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省创新投资集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省创新投资集团向领导小组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重大战略性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违约、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等事项,省创新投资集团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大战略性基金和直投项目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并购退出、股东(合伙人)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三十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重大战略性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和价格。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创新投资集团应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管理细则,做好重大战略性基金和直投项目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确需延长基金存续期限、直投项目投资期限的,由基金管理人或项目方提出申请,省创新投资集团按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重大战略性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2.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拨付重大战略性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并实际出资;
  3. 未完成投资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且预计将造成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重大损失的;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事前约定要求的情形。
  第八章 评价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四十条 为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持续、高质量运行,保障省委省政府政策目标实现,省财政厅组织全过程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投向评价。省创新投资集团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对项目发起、政策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重要环节履职情况及效果开展全面评价,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不定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树立长周期导向,突出基金的政策性定位,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平衡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
  第四十一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重大战略性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省创新投资集团应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取公开招标、战略合作银行比选等竞争性方式选择托管机构。托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第四十三条 鼓励担当作为,做好耐心资本,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尽职免责。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重大战略性项目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且未涉及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
  (一)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符,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
  (二)未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的;
  (四)对出现的失误错误不主动纠偏纠错,不积极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免责的其他情形。
  具体按《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浙财金〔2022〕6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省创新投资集团应探索建立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省财政厅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与企业薪酬核定挂钩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费用和成本
  第四十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主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收取管理费,当年度评价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6%收取,当年度评价良好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8%收取,当年度评价优秀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1%收取,当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4%收取。重大战略性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的2%/年,退出期管理费率应低于投资期,退出延长期一般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税后利润留存用于滚动投资或用于偿还相应专项债利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国家级基金设立或与国家级基金共同投资其他基金的,可按照国家级基金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因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等要求,与央企、外省市等合作设立基金的,可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特别重大的应提交省政府研究。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重新推进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决策的存量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涉及政策目标和退出约定实质调整的,由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创新投资集团研究形成书面意见交由省创新投资集团办理,结果报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存量项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由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结果交由省创新投资集团执行。存量项目的其他投后事项和退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退出约定实质调整,是指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调整,包括延长约定退出期限、放宽约定退出条件、降低约定退出价格、变更受让对象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原推荐立项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原推荐立项的省级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省创新投资集团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办法或者指引、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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