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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已改制、关闭、撤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委托处置及财务档案移交等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榕国资产权[2007]247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9-10
实施时间: 2007-9-10
法规类型: 财务处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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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主管局、行业办、所出资企业、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已改制、关闭、撤销市属国有企业遗留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07]148号)精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工交口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市属国有企业所遗留的未处置的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应收债权、尚未移交市档案馆管理的企业财务档案,以及企业的清算、工商登记注销等工作,将委托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根据郑市长在《关于全市关闭破产企业房产接收情况的反馈》(榕国房[2007]51号)上的批示:各相关单位必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移交,对工作不力者应严肃追究责任。为了妥善做好上述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资产委托处置、财务档案移交等工作,避免企业国有资产在委托处置过程中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主管局、行业办及所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严格执行榕政办〔2007〕14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已改制、关闭、撤销市属国有企业遗留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二、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部署,已改制、关闭、撤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委托及财务档案移交工作,参照经营性房产移交时间表,分三个阶段实施,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第一阶段:成立领导小组,部署工作。从现在开始至9月20日,各主管局、行业办及所出资企业要尽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一个处室具体经办,处室及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及时部署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应于9月2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认真填报表格。从9月16日至9月25日,各主管局、行业办及所出资企业要负责督促所属企业按照表格(附表2—7)认真如实填写,汇总并盖章确认后(附表1)于9月25日前报送我委。
  第三阶段:现场核对,签订委托或移交协议。从9月26日至今年年底,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到现场察看核对,核实无误后即签订资产委托处置及财务档案移交等协议。根据9月4日张水健副秘书长召集的专题协调会精神,我委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进展情况,请各主管局、行业办及所出资企业每月5日前将协议签订情况函告我委(附件),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三、各有关主管局、行业办及所出资企业应组织所属的企业做好资产委托处置及财务档案移交工作,积极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加快资产处置工作。
  1、对未处置的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进行清理后委托给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对帐物不符的情况要说明原因。
  2、对应收债权,应先清理,编制债权清单,并充分说明债权产生的时间、合同及追讨情况。
  3、对外投资应提供相关的合同、投资协议、章程等原始资料,对已达到投资年限的投资项目应进行清算、撤销,对尚未到期的投资项目委托给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4、对尚未移交市档案馆管理的企业财务档案应分类造册后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待企业资产处置结束后再移交给市档案馆。
  四、严格按程序规范处置受托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各企业现状编制资产处置计划及临时聘用原企业有关人员方案,严格按《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6】183号)、《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6】184号)规定,规范处置受托资产。各主管局、行业办及所出资企业应协助做好把关工作,确保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资产处置。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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