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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国资运营[2025]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2-14
实施时间: 2025-2-14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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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强化科学决策与风险防控,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19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依法履行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所出资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具体涵盖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第三条 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企业战略规划,优先支持主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分级分类监管。市国资委统筹企业整体债务风险管控,所出资企业依法管理子企业债券发行,重点监管高负债率、高风险行业及企业。
  (三)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覆盖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审核、发行、存续监测及兑付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健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严守债券违约风险底线。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构建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审批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及超额度发行方案,督导企业落实全流程风险防控,对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为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发行管理原则及流程;
  (二)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三)发行主体资质要求;
  (四)存量债券管理措施;
  (五)风险防控与应急预案;
  (六)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 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将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目标。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资金需求、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结合资产负债率与债务结构管控目标,合理确定债券发行规模。具体要求如下:
  (一)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的企业,合并报表债券余额原则上不高于带息负债总额的40%,一年内到期债券余额不高于存续债券余额的40%;
  (二)权益类融资产品余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40%的,超出部分按带息负债管理;
  (三)债券余额超限企业应制定压降计划,逐步回归合理区间。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股权多元化所出资企业股东会审议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和全体股东,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所出资企业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请示;
  (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董事会决策文件;
  (五)其他必要文件。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做好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应当对债券发行规模、品种、成本与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分析,统筹运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形成搭配合理的债务结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有息负债余额、债券余额;
  (三)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募集资金用途和效益预测,拟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情况;
  (四)债券发行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测算情况,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管理相关规定情况;
  (五)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涉及发行境外债券的,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在报送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时,应当一并报送权属各级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集团公司当年无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汇总各级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企业主业发展需求、资产负债水平及风险防控能力,审批所出资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或债券发行方案,其中涉及境外发行债券的事项进行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重点管控名单并实施动态调整,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设定的预警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营业现金比率持续下降的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额度。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可以在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范围内自行确定债券发行具体时间、品种、期限,年度实际发行额拟超出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将超出额度的每笔债券发行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四条 债券发行计划当年有效,不与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挂钩。所出资企业在实施年度计划、注册发行债券时,原则上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的所出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市国资委批准或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发行债券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所出资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债券发行计划的请示;
  (二)债券发行方案;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董事会决策文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权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综合考虑子企业行业领域、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水平、信用评级、风险防控等基本条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化解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重点管控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所出资企业负责。
  第三章 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所出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报率一般应当高于资金成本。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福州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逐笔填报集团及权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实时在线监测全部存量债券,重点监测重要子企业存量债券及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
  (一)在收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债券发行作出同意发行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集团及权属子企业注册情况;
  (二)在每期债券发行及兑付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逐笔填报集团及权属子企业发行情况和兑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所出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报表等债券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债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业务发展资金需求,遵循审慎发行原则,统筹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券兑付相关工作,确保境外债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债务违约风险。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核对福州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填报的上年度债券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并在年度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总结中单独列示债券融资工作情况报市国资委。债券融资工作情况包括: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发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债券新发行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办法、债券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将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列入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评估。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应发现未发现兑付风险、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发现风险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榕国资监督〔2020〕174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所出资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还应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国资委关于所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国资运作〔2016〕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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