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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25]5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4-24
实施时间: 2025-4-2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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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已经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考培科反馈。
  联系人员:徐太生、孔倩文
  联系电话:025-83633907 、83633915
  附件: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4月24日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课题管理,推进行业研究工作,提升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按照“大财政”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根据相关规定及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研究课题是指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立项,由省评协统一管理的课题。课题管理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紧密联系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智库作用,着力提高行业发展研究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第三条 课题分为重大课题和一般课题。
  重大课题是指对行业发展中普遍性、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或创新性问题的研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较大影响力,研究周期原则上为1年。
  一般课题指对行业发展中一般性、具体性、实务性问题的研究,研究周期为1年。
  第四条 课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注重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实效性和可推广性。
  第五条 省评协从审定课题立项、检查课题执行、监督经费使用、组织课题结题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加强对课题的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评协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组织不少于5名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课题进行立项评审、结题评审及答辩。评审专家可以由资产评估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人士组成。评审组应推选一名专家担任组长,负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省评协每年年初根据行业发展重点、热点及创新性问题,拟定课题研究方向或参考选题,发布申报通知。课题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为江苏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含外省在江苏备案的分支机构),并由其选派一名课题负责人负责牵头组成课题组向省评协提交申报,重大课题的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一般课题的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二)每年新立项课题中45周岁以下青年资产评估师担任课题负责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三)应当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九条 课题申报单位,即为课题承担单位,可以就省评协拟定的参考选题提出研究申报,也可以依据研究方向自行设计具体课题。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评协提交《行业研究课题申报书》(附件1),一式两份。
  第十条 立项评审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是否符合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对行业发展和资产评估实务具有指导意义;
  (二)课题是否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基础完备、论证充分,具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
  (三)课题预期成果是否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四)课题组是否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的研究能力;
  (五)课题组负责人及其他成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课题由省评协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后立项。立项课题以省评协文件形式予以发布,同时省评协向承担单位下发《行业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附件2)。
  第三章 研究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实行承担单位负责制。承担单位接到课题立项通知书后,应当根据所报方案及时开展提纲设计、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鼓励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机构、跨层级的联合调研。省评协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和协调督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立项课题应当按时完成,课题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评协提交《行业研究课题结题审批书》(附件3)和课题成果的,将被取消该课题结题评审资格,其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课题。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成果应当进行验收评审,评审合格后方能结题。课题成果的验收评审工作由省评协组织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一般课题评审可以现场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重大课题应当采取现场会议评审方式,评审过程应当坚持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二)熟悉被评审课题所属领域的最新发展状况,深刻理解本领域的特点;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组专家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代表性和互补性,在省内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聘请省外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在开展评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得收取承担单位或课题组成员以各种方式或名义给予的礼物、礼金等;
  (二)保护被评审课题的知识产权;
  (三)遵守保密原则;
  (四)当评审专家与被评审课题存在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当发现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精力等不足以保证评审的独立、客观、公正性时,应当主动提出退出评审。
  评审组专家在课题评审活动中存在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情形,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五年内不予选聘。
  第十八条 课题评审工作程序:
  (一)课题组完成课题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行业研究课题结题审批书》(附件3)和课题成果,以电子及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提交省评协,同时应当事先准备好研究工作相关底稿,如收集和采集基础材料和原始数据、调查问卷等,供评审专家查阅;
  (二)省评协选聘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
  (三)省评协将评审相关资料发送给评审专家;
  (四)以召开会议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省评协对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六)评审专家向省评协提交《行业研究课题评审评分表》(附件4)和《行业研究课题评审意见表》(附件5);
  (七)省评协汇总评审组专家意见,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组组长签字;
  (八)省评协对评审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做好各类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结题评审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二)课题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成果要求;
  (三)课题成果是否在立项前已经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或者属于已经通过的毕业论文,或者课题成果是否有实质性创新;
  (四)课题成果在中国知网查重率原则上不超过25%;
  (五)课题研究方法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课题研究使用的数据与资料是否能准确论证课题;
  (七)课题成果是否逻辑严密、表述流畅、格式规范;
  (八)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九)课题成果是否具有学术价值、实践意义;
  (十)课题研究是否存在重大不足。
  第二十条 结题评审通过的,课题组应当结合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提交修改后的课题电子版、纸质版以及模型数据计算过程的全套电子版,经省评协审定后正式结题;结题评审结论为尚需修改的,课题组应当在三个月内修改完毕并重新进行结题评审;结题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经省评协审定后终止课题。
  第五章  课题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当由课题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省评协审批:
  (一)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 变更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课题最终成果形式;
  (三) 延期提交课题成果;
  (四) 课题组欲单方面终止课题;
  (五)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提交课题成果的,承担单位可申请课题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申请应当在课题计划完成日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协终止课题:
  (一) 课题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 剽窃他人成果;
  (三) 申请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四) 其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
  被终止课题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省评协课题研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立项的课题,由省评协根据课题类型、申报经费预算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提出课题经费下达建议,课题经费标准为:重大课题不超过8万元,一般课题不超过4万元,经省评协秘书处研究后,报请协会领导和省财政厅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评协课题经费于课题评审验收合格后发放,由省评协直接拨付至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经费支出范围,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一)资料费: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信息资料等支出;
  (二)差旅费:指课题组成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因调研需要开支的杂费,以及其他符合出差规定的项目;
  (三)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和会议场地租赁费等费用;
  (四)印刷费:指课题组的印刷费支出;
  (五)咨询费:指课题组在课题调研、撰写过程中向专业机构或专家个人支付的咨询费用;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研究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七)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六条 省评协聘请专家参与立项和结题评审工作时,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苏财行
  〔2023〕99 号)发放评审费。
  协会工作人员,承担行业立项课题研究和评审任务,属于本职工作,不得领取劳务费和评审费。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成果著作权(版权)归省评协所有。省评协应当主动与承担单位相互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和讲座报告等形式,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发展决策和行业创新实践中的作用。
  对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应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评协负责编号、整理并摘要,上报中评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并将研究成果汇编成册,入选培训参考材料,供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及有关部门参阅,推动研究成果的深度应用。
  课题组另行公开发表或使用课题成果的,应事先征得省评协书面同意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字样。
  第二十八条  省评协对课题成果进行评优。根据课题申报总数,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课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5月11日印发的《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苏评协〔2020〕3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业研究课题申报书
  2.行业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
  3.行业研究课题结题审批书
  4.行业研究课题评审评分表
  5.行业研究课题评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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