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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25]4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4-9
实施时间: 2025-4-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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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江苏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已于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监管科反馈。
  联系人员:洪梦洁、丁南鑫
  联系电话:025-83633909 、83633913
  附件:
  1.江苏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2.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4月9日

  附件1
  江苏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3〕31号)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规范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以下简称自律检查),是指省评协对加入本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是指接受省评协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律检查主要包括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省评协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组织开展的自律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省评协依据投诉举报、信息技术手段、日常监管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或受中评协、财政部门、其他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的专案、专题等自律检查。省评协实施专项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省评协可以与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包含行政监督检查和自律检查工作内容的联合检查。省评协与省财政厅实施联合检查的,按照联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自律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六条 自律检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依法合规、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七条 本省内的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自律检查由省评协负责;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的自律检查由中评协负责或由中评协委托省评协进行。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省评协有关工作人员、资产评估师担任。省评协开展自律检查工作应当由不少于三名检查人员(至少包括一名省评协工作人员和原则上至少包括一名中共党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
  第九条 省评协建立检查人员库,资产评估师检查人员由从省内机构选聘的资产评估师担任,聘期两年。必要时可聘请行业外的专业人士参加检查。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属于中共党员的,应当熟悉党内法规;
  (三)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登记执业5年以上,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或机构质控负责人;
  (四)近5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属于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近5年内未受到所在组织处分;
  (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较好的文字综合能力;
  (六)热爱评估行业,吃苦耐劳,能够配合省评协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七)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八)省评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评协指定,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不少于2次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检查经验,同时原则上应当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组长对检查组的工作质量及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明确检查组内部分工,根据检查人员特长在小组内分配任务;
  (二)与机构见面时作简要说明及要求;
  (三)负责被检项目的抽样,选取重点检查报告;
  (四)组织召开会议,解决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复核检查人员的检查底稿;
  (六)撰写小组检查报告;
  (七)在检查期内,领导或支持本检查组党建工作;
  (八)其他应由组长完成的任务。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职责:
  (一)服从检查组长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查工作。
  (二)全面完整履行检查程序,审阅选取项目的存档资料,检查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遵守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并发表检查意见、形成检查底稿。
  (三)对检查事项取证。
  1.审阅选取项目的存档资料,检查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遵守评估行业有关法规、制度、准则的情况并发表检查意见、形成检查底稿。
  2.对检查事项取证。
  (四)省评协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质量检查中有权索取、查阅机构的评估报告、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及与质量检查有关的财务凭证等文件和资料;有权按照检查底稿内容的要求对所查阅的内容与事项进行记录;有权对认为有问题并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复印;有权就检查的问题询问资产评估师及有关人员。
  被检查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认为检查组以及有关人员要回避的,省评协应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加强自身约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存在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检查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被检查对象)的住宿安排;
  (二)违规使用被检查对象的交通工具;
  (三)接受被检查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四)索要或收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五)由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
  (六)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八)未经批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九)将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机构及其客户的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或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十)以检查为名,向被检查对象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省评协应当对在自律检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省评协在自律检查工作开始前,对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培训。
  省评协根据需要成立资产评估技术咨询专家小组,负责检查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检查对象、范围及内容
  第十六条 省评协根据自律检查工作安排,确定被检查对象。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并配合省评协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或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以前年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在之后2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自律检查;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原则上在之后3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自律检查;
  (四)内部管理混乱,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六)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
  (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异常的;
  (八)一年内新设立并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或当年首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原则上在之后3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自律检查;
  (九)机构负责人变更的;
  (十)累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的;
  (十一)资产评估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十二)发生合并、分立的;
  (十三)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四)省评协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并配合省评协组织开展自律检查工作,如实接受检查组访谈询问,提供资产评估档案、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自律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
  (二)机构内部治理情况;
  (三)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
  (四)省评协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的范围,原则上以被检查对象本年及上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必要时可延伸。
  专项检查范围根据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省评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当年的检查对象、检查方案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检查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条 自律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以在机构实地抽样检查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前期准备、进驻检查现场、实施检查并形成检查底稿、交换检查意见并形成检查报告、向省评协汇报、检查材料移交等。
  (一)省评协在实施检查工作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被检查对象,提前向被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需提交的资料和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2.组织全省机构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3.成立检查组,签署承诺文件、组织内部培训、制定检查方案;
  4.需要准备的其他工作。
  (二)检查组进驻现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召开进点会,宣读和递交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检查工作纪律、需要配合的事项;
  2.听取被检查对象对自身基本情况、自查情况和配合检查情况的报告;
  3.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检查期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兼顾评估业务的特点和检查要求,充分考虑机构的自查资料,项目类型、大小、收费及评估师签字情况;
  4.要求被检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料清单内容提供材料,材料需一次性提供,不得进行后续补充,对被检查对象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查验;
  5.通过听取机构汇报、询问相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了解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检查组实施检查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依据被检查对象的有关资料,选取重点检查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选取报告时,应实现对总部和分支机构全覆盖,并兼顾不同类型的评估业务。
  2.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指南、指导意见、职业道德准则,采取审阅、查验、抽查、询问、访谈、意见交换等检查方式,对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完备性、机构内部治理情况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成员应当在分工职责范围内进行交流和判断,最终形成统一意见。
  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对无异议的检查问题,由被检查对象签署“情况属实”并在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上盖章。对有异议的检查问题,由被检查对象补充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对相关材料出具认定意见。未在检查期间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对检查意见无异议。检查组长对工作底稿及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核。
  (四)检查组与被检查对象交换意见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向被检查对象下达《检查意见函》,取得检查意见函送达回证;
  2.被检查对象反馈意见或说明,并补充相关资料,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
  3.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意见或说明进行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
  4.检查组根据与被检查对象沟通意见情况形成检查结论,按照要求撰写检查报告。
  (五)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省评协汇报检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检查组认为应当向省评协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应当对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等所有检查资料核对校验,确保所有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检查组组长及组员签字确认后装订并移交省评协。
  第二十二条 省评协可根据需要对检查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十三条 采取其他检查方式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确定检查程序。省评协与省财政厅实施联合检查的,按照联合检查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检查程序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执行。
  第五章 自律惩戒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评协依据相关规定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视其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自律惩戒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省评协提出的自律惩戒及处理建议进行审议,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通过发函、谈话提醒、强制培训等方式,提醒、教育其整改;
  (二)对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按照《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规定进行自律惩戒;
  (三)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省评协与省财政厅联合检查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联合检查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评协应当在每年的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和自律惩戒、处理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检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存档,并设立电子档案。其中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没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专项检查工作形成的检查材料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存档,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二十九条 省评协应当在每年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自律检查工作作出全面总结,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评协印发的《江苏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苏评协〔20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3〕31号)精神,规范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省评协与加入本会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首席评估师及其资产评估师(以下统称谈话对象)进行交流,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管理手段。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谈话对象存在《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省评协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四条 省评协负责省内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非证券评估业务的谈话提醒,也可接受中评协委托对本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业务进行谈话提醒。
  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谈话提醒,由中评协办理。
  第五条 省评协应当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书面或其他适当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第六条 省评协应当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原则上至少一人为中共党员、其他人员优先考虑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对谈话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七条 谈话对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针对同一问题的谈话提醒,谈话对象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延期。
  第八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评协。
  第九条 省评协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十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省评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省评协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谈话提醒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同意不参加谈话提醒的、在当年被谈话提醒2次以上(含本数)或未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的,省评协应当将其列入下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对谈话对象的谈话提醒应作为提示信息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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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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