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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秘[2025]10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6-12
实施时间: 2025-6-12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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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5年6月12日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进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区域内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相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注册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总体要求推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依法做好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各类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提供便利,做好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时事政治、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科技创新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内容应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4.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5.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的专业研究活动;
  6.参加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按下列认定方式计入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一)奖项、专利类。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社科奖的,一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认定完成年度全部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认定完成年度全部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认定50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递减一位减少3学时。
  获得国家部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社科奖的,一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认定50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认定40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认定30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专利主持人排序,第一名可认定5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可认定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递减一位减少3学时。
  (二)重大工作类。参加援藏、援疆、援外、援青及到农村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振兴和定点帮扶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全部继续教育学时。参加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的,每次活动可认定20学时。
  (三)国(境)外培训和学术活动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专业相关国(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或学术活动天数(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每天可认定6学时(不足1天的,按3学时认定。下同),最多可认定90学时。
  (四)论文、著作类。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可认定3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可认定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可认定10学时。论文被SCI、SSCI收录的,可认定完成年度全部科目学时;被EI、ISTP、ISSHP收录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可认定40学时,其他作者可认定2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公开出版专业著作的,每本著作可认定7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专业著作第一作者可认定5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可认定30学时。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得折算一次,不得重复折算。
  (五)课题、项目类。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家部委、省直厅局、设区的市级(含市直部门)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或项目的主持人分别可认定50学时、40学时、30学时,其他主要完成人(前3名)分别可认定40学时、30学时、20学时,其他参与人员可认定1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其他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结项的,凭借证书或文件,主持人和其他主要完成人(前3名)可认定10学时。
  (六)咨询、调研报告类。专题调研报告或政策咨询报告获省、设区的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主要执笔者分别可认定40、20学时,每排序递减一位减少3学时。
  (七)国内学术会议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学术会议可认定8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10学时。
  (八)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准入、职业水平考试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准入和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凭资格证书,可认定90学时。
  (九)学历教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可认定90学时。
  (十)培训、研修或进修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的培训班、研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6学时;参加所在行业系统和单位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6学时。
  (十一)教学授课类。经单位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专业课程、学术报告或讲座,每次可认定5学时。
  (十二)网络课件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且在设区的市备案的有关单位提供的网络课件学习,按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没有明确学时数的课件,按每课件1学时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设网络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免费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完一门课程,系统将自动登记相应学时。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继续教育学时,在我省有效。
  第五章  学时登记与核验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和统计制度,实现对继续教育人数、学时、内容、形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据上报工作,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情况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数据相链接。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统一使用“学时管理系统”。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后,凭有关学时证明材料,通过“学时管理系统”向所在单位申请学时登记。用人单位通过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进行核验;核验完成后及时在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对专业技术人员填报的继续教育学时以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不予以学时申报。
  非公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后,凭有关学时证明材料,通过“学时管理系统”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学时登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进行核验;核验完成后及时在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从外省流动到我省、中央单位调入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调入之日起,执行我省继续教育有关政策。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向所在单位申请学时登记,由用人单位进行核验、公示;属于非公企业及自由职业的,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学时登记,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验、公示。
  第十五条  国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在“学时管理系统”中核准登记继续教育学时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应提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建立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定期将登记数据导入省“学时管理系统”。未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可使用省“学时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经核验通过后,可在“学时管理系统”自行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聘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用人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情况、学时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培训质量等。网络课件意识形态工作,本着“谁提供、谁审核”的原则,由提供人、实施单位严格审核。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各类用人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十一)项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不分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按需申请认定公需科目学时或专业科目学时。
  2.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公需科目学时不可认定为专业科目学时。
  3.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应按要求申报一次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提交后不予修改、撤销。
  4.继续教育学时认定采取就高原则,由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择学时认定最高的选项,每个年度认定仅能选择一项,不重复累计认定。
  5.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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