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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市协发[2025]146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 2025-7-30
实施时间: 2025-8-11
法规类型: 银行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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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成员:
  针对当前市场存在的发行定价扭曲、非市场化发行、人为干预簿记发行过程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发行承销自律管理,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报价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承销报价内部管理制度,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发行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比选评分指标,不得干扰主承销商独立、客观的报价决策。承销报价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二、规范银行间债券簿记建档申购要求。鼓励投资人尽早提交申购需求。承销机构应使用符合《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222号)要求的即时通讯工具做好申购环节信息留痕。簿记建档截止时点前1小时内撤销申购订单或以修改形式变相撤销申购订单的,簿记管理人应实时进行公告,并在交易流通首日前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备。
  三、完善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定价机制。发行人、主承销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合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利率(价格)区间应包含发行人可比债券利率或市场公允价格水平。主承销商开展余额包销的,应在规定的簿记申购时间结束后进行,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原则上应按照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上限确定。
  四、强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信息披露。主承销商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市场化发行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主承销商余额包销、自营投资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情况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交易商协会将持续监测并定期公示。
  五、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分销管理。承销机构应按要求录入分销相关信息,并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阶段主承销商团机制。
  发行人开展统一注册或分品种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完成注册后不得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已完成统一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换发注册通知书。
  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永续票据),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不超过两家担任当期主承销商。如单期发行规模在20亿元及以上且不足50亿元的,可选聘不超过三家担任当期主承销商;如单期发行规模在50亿元及以上的,可选聘不超过四家担任当期主承销商。
  发行人发行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含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民营企业注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完成注册后可结合实际需要变更(含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每期发行时,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七、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交易商协会接受对于发行承销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等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违规干扰债券发行定价、恶意排除市场化申购订单,主承销商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报价,发行人干扰主承销商承销费报价等行为。投诉和举报查实的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并适时进行公示。
  举报人可通过协会信访邮箱(xinfang@nafmii.org.cn)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具体违规事实、线索或证据。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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