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25]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5-9-18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15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952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9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区 舟地税发[2015] 2015/10/23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大连市社会保险事 2025/10/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 津政发[2005]71 2005/8/18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 辽社险发[2007] 00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2] 2002/5/2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1]35 2011/7/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 广东省地方税务 2018/4/16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核实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社 2022/3/15
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 2019/9/2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 宁政办发[2012] 201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