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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8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12
实施时间: 2025-9-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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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外部凭证指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同时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其他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3.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增值或者减值,能否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4.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所取得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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