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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8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12
实施时间: 2025-9-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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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八条规定:“个体纳税人变更组织形式,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事项,结缴发票、结清税款。完成注销后,再向工商机关申请个体变更企业相关事项,并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3.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办理“税(费)种认定”?
  答:【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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