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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8-22
实施时间: 2025-8-2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2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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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教育局、民政(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支局,新城和普朱管委会社发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19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常态化加强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办发〔202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6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参保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6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上年度保持一致,即成年人每人每年2310元,其中个人缴费770元,各级财政补助15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910元,其中个人缴费630元,各级财政补助128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92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720元。
  二、全面做好参保征缴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有关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参保扩面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认真做好常住人口参保宣传动员和登记缴费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个人尽责的全民参保共建共享格局,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确保户籍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困难人员参保率达到100%。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健、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数据共享和比对,摸清辖区内常住人口应参保人群底数,全面掌握未参保对象信息并进行动态管理。教育部门及各类中小学(含幼托机构)、高校要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应配合属地医保部门做好参保宣传和登记服务,提高学生基本医保参保水平,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在学籍地参保。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有关医疗救助对象信息。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经费保障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生儿医保参保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税务部门要丰富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缴费服务。市金融监管分局要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协同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三)优化参保服务。各县(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管家”工作积极性,层层培训和动员,明确参保工作目标。聚焦常住本市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未参保情况,逐户开展入户调查,网格化推进参保工作,建立和完善全民参保“一人一档”数据库。对人户分离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户籍地应加强与常住地沟通联系,落实参保扩面责任。对老、弱、病、残等不方便出行的群众,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可进行上门“帮办”服务。2026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开始时间为2025年9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底。
  (四)加大宣传动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全面做好参保登记相关工作,广泛发动定点医药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参保宣传动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回应社会关切,让群众充分了解政府投入情况以及医保抵御疾病风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方面的积极作用,普及医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营造良好参保氛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同步配合做好2026年度我市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舟惠保”)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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