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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825-20250829]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1
实施时间: 2025-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8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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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减免备案如何办理?
  答: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报告】。进入系统后,纳税人选择“减免税备案事项”,并根据事项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减免税备案事项”,自动带出该事项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纳税人分别点击“上传”操作,进行附报资料上传并提交。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进入提交,显示办理成功,完成“减免税报告事项”报告业务办理。

  2.问:企业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之前已做过税收减免备案,现在有多款软件产品还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办理一次减免税备案即可,但在申请即征即退时,不同的软件产品必须分别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完成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申报之后,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功能菜单;或通过首页搜索栏进行关键词搜索“一站式退抵税(费)”。
  2.点击【即征即退退税】,系统跳转至即征即退退税界面,并预填基本信息。
  3.录入退税申请理由。
  4.在待退税(费)明细栏输入电子税票号码或输入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和票证种类,点击【查询】。勾选需要退税的数据,在“本次申请退税(费)额”输入框输入实际申请退税金额,系统自动计算本次退款金额合计。核对金额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5.系统跳转至附报资料界面,点击【上传】,选择文件,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6.系统跳转至提交预览界面,并确认预览数据是否有误,如数据有误,点击【上一步】修改后再重新提交。如数据无误,点击【提交】。
  7.系统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审批进度及结果。

  4.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对于企业发生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菜单。进入该功能,录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完成本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5.问:企业在销售软件时收取了安装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安装费和维护费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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