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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6-30
实施时间: 2025-6-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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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财政厅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代收性质。实际收费单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行业协会商会 单位会员会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等;
2.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3.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4.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和会员电子证照等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团体标准推广落地;
5.组织注册会计师登记入会和年度检查,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
6.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选拔、培训、培养等工作;
7.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8.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9.组织举办会员活动,提供会员服务;
10.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11.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12.编辑出版《中国注册会计师》等刊物;
13.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4.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5.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国家战略实施;
16.保障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17.交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等国际或区域会计组织的会员会费,以及向国际会计组织捐赠;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万元/年·所计算;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万元/年·所计算;5000万元至5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5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会费数额高于上年度业务收入0.45%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23〕69号)(经2023年12月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收取中注协会费。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统称为分配前的会费收入)按照如下分配比例上交中注协: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超过9000万元(含)的地方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50%上交中注协,其余50%留用。其中,对于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超过12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会费的60%上交中注协,其余40%留用;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5000万元(含)至9000万元的地方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40%上交中注协,其余60%留用;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地方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30%上交中注协,其余70%留用;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地方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20%上交中注协,其余80%留用;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地方协会,每年收取会费的10%上交中注协,其余90%留用。
2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属于代收性质。实际收费单位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行业协会商会 单位会员会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等;
2.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3.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4.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
5.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
6.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
7.开展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8.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
9.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
10.开展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11.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2.社会公益性捐赠;
13.保障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14.其他事项。
上一个会计年度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作为会费计算基数。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土地估价业务、矿业权评估业务等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可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会费计算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交纳1万元;超过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交纳5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交纳80万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5 号)(经2023年5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共享会费(含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2.地方协会将收取的会费按规定上交中评协,上交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会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免予上交;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30%;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50%
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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