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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铁路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6]5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0
实施时间: 2006-2-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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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北京铁路局所属在京地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结合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单位用票实际情况,现就《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的领购及使用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小商品及其他服务,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铁路餐车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铁路餐车发票》适用于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小商品及其他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同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按收取款项的日期如实填开发票开具日期。
  三、《铁路餐车发票》式样及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及发售。查询发票真伪、违规举报投诉可依照发票背面说明进行相关操作。
  四、《铁路餐车发票》自2006年3月1日正式启用,现北京铁路局所属单位因提供铁路餐车业务领购、使用的定额专用发票或其他票据,可以延用至2006年6月30日,自2006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铁路餐车发票》。停止用于餐车业务的定额专用发票应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
  五、北京铁路局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用票单位在领购发票时,应将已领购发票的使用和结存材料上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用票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铁路局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铁路餐车发票》的领购、开具及保管等管理工作。
  七、鉴于目前北京铁路局的管理体制,北京铁路局本市所属运营单位所用《铁路餐车发票》暂由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办事处统一申请、领购,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关于“《铁路餐车发票》自2006年3月1日正式启用,现北京铁路局所属单位因提供铁路餐车业务领购、使用的定额专用发票或其他票据,可以延用至2006年6月30日,自2006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铁路餐车发票》。停止用于餐车业务的定额专用发票应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8]16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6-26
实施时间:200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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