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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2025]13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8-22
实施时间: 2025-8-2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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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明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日。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931—8891122
  传真电话:0931—8891124
  电子邮箱:1719453522@qq.com
  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
  省税务局联系电话:0931—8835129
  电子邮箱:983212209@qq.com
  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53号
  附件:
  1.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明确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明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5年8月22日

  附件1
  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明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和《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内处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各类开发区、矿产开发生产企业的采矿区以及电力开发生产企业的电站(厂)为工矿区,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按照我省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级财税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征管质量。


  附件2
  关于《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明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必要性
  我省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矿业开发已成为甘肃的重要经济支柱。我省于2021年起将石油天然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采矿区划定为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随着国家矿产资源战略以及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深入实施,找矿行动不断取得突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水平持续提高,部分乡行政区划内设立了采矿区,但因未被划定为工矿区,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与相应的石油天然气采矿区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同时,部分开发区,部分水力、光伏发电厂(站)因处于乡行政区划内,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与处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开发区、发电企业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
  因此,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推进税负公平,有必要将处在乡行政区划内的开发区、矿产资源采矿区以及发电企业厂(站)统一划定为工矿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征税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划定工矿区范围。省内处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各类开发区、矿产开发生产企业的采矿区以及电力开发生产企业的电站(厂)为工矿区。
  (二)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按照我省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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