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浙市监法[202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2
实施时间: 2022-4-15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处(室、局):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已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确定“较低数额罚款”的规定,为做好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明确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2 鲁工商外企字[2 2015/1/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3/4/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穗财法[2014]17 2015/1/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监 鄂人社规[2011] 2011/10/31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赣市监规[2023] 2023/11/7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鲁市监法规字[2 2021/12/2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经营行政处罚裁 京发改规[2016] 2016/2/2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补充通 青国税发[2004] 2004/3/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双公示”目录的通告 2019/8/2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 京发改规[2016] 201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