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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2-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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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二〇二〇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48-2022)等法规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加强事前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事前引导
  (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信息互通机制,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环评批复环节,由当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把相关企业信息,及时推送给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互享。
  (二)建立行业发展明白纸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明白纸》(编制模板见附件3),依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拟增设企业名单,及时主动联系企业并发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明白纸》,向企业提供当地行业发展现状、趋势研判等信息,引导企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规划项目选址和产能,发挥前置引导作用,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三)加强产能过剩预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市年机动车保有量×(4%—5%)”核定本市年拆解产能总容量,深入调研摸排已有产能和在建产能现状,统筹考虑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解产能布局规划。自治区商务厅对已有产能和在建产能总量达到应有总拆解产能上限的市,将给予该市拆解产能过剩预警,指导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发展进行统筹管理。
  二、严格市场准入
  (一)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报告表》(详见附件1),由申请资质认定企业填写作为申请材料一同提交。对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退回整改重新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其申请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禁止其再次申报。
  (二)严格组织验收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自治区商务厅结合工作实际,对商务部印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范本)》进行修订(详见附件2),逐项细化验收内容,对参与评审的专家按专业类别进行合理分工,对单项内容评审结果、总体评审结论和处置方式进行明确,确保现场验收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现场验收评审结论分通过、不通过。专家组对不通过的单项内容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按照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上报整改图片、视频、单据等佐证材料经专家组审核,对于整改达标的,予以通过。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对资质企业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市县“全覆盖”检查和自治区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执法活动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跟踪监管,自治区商务厅将发放给企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编号发送至对应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核查频次,核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以及“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坚决杜绝“异地拆解”“开空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分支机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属地监管责任,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30天内将《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报送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上传“全国汽车流通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分支机构未备案即开展回收业务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三)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回收拆解企业严格落实“全国汽车流通管理系统”填报规范,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及时上传机动车拆解前、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未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未上传信息系统的,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严格执行企业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或出现严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事故的资质企业,原发证机关将依法吊销《资质认定书》。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书》的,原发证机关将依法吊销其《资质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附件: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报告表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明白纸提纲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报告表.rar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验收.rar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明白纸提纲.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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