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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会计字[2006]4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2-5
实施时间: 2006-2-5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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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审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勤勉尽责,谨慎执业。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此基础上发表合理的审计意见。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制订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要充分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管理层诚信水平、内控制度等风险因素,拟订切实可行的审计程序,合理安排审计资源。审计计划在现场审计前报送业务地中国证监会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证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对审计计划进行审阅,并视情况发出审计重点关注事项提示函或约见审计项目负责人谈话,向相关事务所通报证监局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有关问题和风险。各事务所应根据证监局的要求,完善审计计划及项目人员配置,对证监局重点关注的问题做出适当的审计安排。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异常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资金占用、大额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及重大投资、业绩真实性等重点领域和异地主要分支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利用隐瞒关联交易、不合理会计估计或者随意变更会计估计、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等方式操纵公司利润等突出问题予以足够重视。注册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文件的要求出具资金占用专项说明,对上市公司关联往来的合规性做出判断,不得有意回避判断或者将违规资金占用认定为非违规资金占用。
  五、在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过程中,证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审计计划安排,谨慎考虑对重点关注类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进行现场监管,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配合。
  对于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业务地证监局反映。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所审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一周内、向业务地证监局提交有关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有、审计关注公司风险事项等重点关注问题的审计情况总结。如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舞弊、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及重大事项,应以“致监管当局函”或其他方式,向业务地证监局书面报告。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出具的管理建议书,也应抄报证监局。 证监局可视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于所审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一周内向业务地证监局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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