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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中加强分层分类业务培训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协调办[2021]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8-13
实施时间: 2021-8-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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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加强培训宣传,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全面提升“证照分离”改革业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细落到位。同时,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对加强分层分类业务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职能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商务(自贸办)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
  (二)主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各级主管部门。
  (三)自贸试验区及参照执行区域。中国(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及参照执行的南京江北新区、南京市浦口区,苏州工业园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市连云区等部门。
  二、分层分类业务培训的主体及内容
  (一)政务服务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司法行政部门
  1. 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调整情况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及时梳理并调整《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有关要求。
  2.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方式和实施区域,配合事项主管部门制定办事规则、完善办事指南、修订业务流程,健全有关操作规范。
  3. 改造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按照《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细化方案》,增设“告知承诺制”模块,做好江苏政务服务网线上展示的有关要求。
  (二)市场监管部门
  1. 落实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有关要求。
  2. 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完善纳入江苏省“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备案事项的办事流程,推动企业设立登记与备案同步完成的有关要求。
  3. 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许可信息的推送途径及保障措施;按照涉企电子证照相关标准规范,完成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证照电子化的有关要求。
  4. “证照分离”改革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信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失信联合惩戒、量身定制监管方式、推进智慧监管等方面的关系和有关要求。
  (三)商务(自贸办)部门
  推动自贸试验区及参照执行地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衔接的有关要求。
  (四)信用管理部门
  1. 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申请人信用档案,记录信用信息;指导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建立承诺人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认定、约束机制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2. 强化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信用承诺信息服务功能。归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承诺信息,依法依规推动信用承诺信息归档入库、互联共享和公示应用,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联通共享的有关要求。
  (五)大数据管理部门
  1. 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的有关要求。
  2. 升级完善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各层级平台纵向联通、支撑有关部门横向加入,将各方面推送的电子证照及其它涉企信息推送归集至江苏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有关要求。
  (六)“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涉及的省级部门
  1. 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开展审批和监管的有关要求。
  2. 适应“证照分离”改革的需要,优化升级本部门(单位)许可系统、事中事后监管系统、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的路径、通道等有关要求。
  (七)各设区市、县(市、区)
  1. 制定本地区培训计划,适时开展业务培训的有关要求;自贸试验区及所在设区市、参照执行区域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的有关要求。
  2. 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和需求,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自治、依法规范经营,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的有关要求。
  3. 细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规范文书、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措施的有关要求。
  三、分层分类业务培训的方式
  “证照分离”改革分层分类业务培训以地区、条线为单位组织实施。为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建议采取召开视频会议、线上研讨交流、录制操作教程、印制工作手册等方式开展培训。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业务培训,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
  四、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业务培训任务,高质量推进业务培训工作。要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机制,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分管负责同志、业务牵头单位和信息化改造牵头单位,确定工作联络员,强化改革统筹协同,确保将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改革业务培训情况,请于10月31日前反馈省协调办。

  江苏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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