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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助力经营主体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5-7-18
实施时间: 2025-7-1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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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档案数据中心: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信用修复服务年”活动要求,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促进经营主体信用水平全面提升,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若干举措。
  一、重塑企业信用,集中分类处置。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照宽严相济、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量企业进行集中清理处置。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停止公示相关信息。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满5年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将其恢复到原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并由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跟踪监管服务,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重塑良好信用。
  二、鼓励企业增信,依法停止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经营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信息,避免失信信息长期留存。
  三、支持企业重整,屏蔽失信信息。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积极帮助企业“重生”。
  四、企业“一键申请”,实现跨省修复。经营主体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首页的“信用修复”栏目,跳转到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后,即可“一键获取”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并按提示“一键申请”信用修复,通过跨省数据传输通道,实现异地修复,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方便企业办事,增设线上渠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企业信息填报”页面的“信用修复”栏目和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首页“信用修复”栏目的基础上,新增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信用修复”专区和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网站“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的“信用修复”栏目等线上受理渠道,最大限度便捷经营主体修复信用。
  六、减少申请材料,强化内部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内部系统平台查询或者部门内函询确认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将整改报告书、修复培训记录等作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压缩办理时限,精简核查流程。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4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查证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八、推动结果互认,建立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管部门修复,修复结果信息由省市场监管局每日共享至省发展改革委。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发展改革部门修复,修复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每日共享至省市场监管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站与“信用中国(山西)”网站的修复结果互认共享,从根本上解决多头修复的难题。
  九、引导企业合规,精准提醒服务。强化信息化手段在信用修复中的应用,在违法失信主体满足信用修复时限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发送短信等方式,精准推送修复提醒信息。对于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困难的经营主体,“点对点”协助其完成线下修复申请,为经营主体提供修复便利。
  十、探索修复试点,释放改革红利。在太原市开展首次年报失信补报后并联修复、修复材料“三书合一”、“加速度”办结等试点探索,在转型综改示范区开展跨园区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试点创新,力求取得实质性成效,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助力经营主体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各项举措,主动听取经营主体对信用修复工作的需求与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协调推动解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中的困难。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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