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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档案局
发文时间: 2014-2-12
实施时间: 2014-2-1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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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2日馆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馆局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馆局机关及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馆局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馆局机关培训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馆局机关各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办公室综合值班处汇总,经办公室与行政财务司初步审核,报馆长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分管馆局领导审核、经馆长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补入馆局年度培训计划。
  第六条  馆局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馆局机关及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馆局机关须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馆局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一条  馆局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
  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馆局机关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须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在培训结束15日内及时报销。
  行财司计财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馆局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馆局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行政财务司每半年汇总培训费使用情况,向馆局领导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印发各部门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馆局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条  馆局机关接受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馆局机关可组织自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的行为,馆局机关有关责任部门应当立即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馆局所属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馆局行政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馆局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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