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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资环[2025]75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7-25
实施时间: 2025-7-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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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25日
  安徽省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19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中期财政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六)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前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开展专项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政策措施,编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以给予支持。有关标准、条件、产品种类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发布的规定执行。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等规定尚未补贴的,根据生态环境部核实核定结果和中央财政资金分期安排情况,可以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有关规则,据实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至企业。
  分配因素所涉指标具体如下:
  相关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率,权重分别为85%、5%、10%,共计100%。
  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相关数据经生态环境部审核确认后,由省生态环境厅提供。
  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是指企业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数量与企业许可核定处理能力的匹配情况,计算方式为企业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企业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100%,如企业每类产品一年内出现多次产能调整的,该类产品产能取各次平均值,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总产能为各类产能平均值相加,相关数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确认。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率指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量与生态环境部核定的规范拆解处理量的差异情况,计算方式为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量/企业上一年度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量,相关数据经生态环境部审核确认后,由省生态环境厅提供。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分配的金额,具体依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3∶3∶2∶1∶1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可以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处理量:在满足申领专项资金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对处理家电不足200万台的,每台均按照0.95计;对处理家电200万台及以上的,0到220万台的部分每台按照1计,220万台以上的部分每台按照1.05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可以结合国家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分配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领材料,按程序征求相关设区市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意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确认的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和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方法,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30日内将资金分配至企业,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相关市、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各企业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专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执行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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