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环发[2012]8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厅机关财务管理,规范机关财务工作行为,建立健全和完善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机关工作有序运转,有效利用和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保障和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厅党组第66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机关财务工作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范和纪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实行“总体控制、分级把关、事前报审、使用监督、签批报销、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厅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在厅统一领导下,由厅规划财务处按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在具体执行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
  (二)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
  (三)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障各项环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合理使用环保资金,保障环保资金安全。
  第三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综合预算管理,推进绩效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增强预算编制在执行中的有效性。
  (二)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执行支出预算,规范支出预算行为,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切实加强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四)认真编制财务报告。坚持开展财务分析,对症查漏补缺,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五)切实做好财务决算。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厅机关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规范处理财务账务,建立完善财务档案。
  (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开展环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
  (八)加强对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厅机关财务工作在厅党组和行政的组织领导下,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厅机关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厅机关各处室确定一名正式职工作为财务工作联络人员,专门负责本处室财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厅机关财务工作,应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省环保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厅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严格预算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厅规划财务处负责省环保部门综合预算编报和执行的组织协调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报、审批和实施管理程序:
  (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和各二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当年工作实际和下年工作的初步打算,向厅规划财务处提出下年专项支出预算经费的需求意见或方案,并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落实到具体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厅规划财务处对各有关处(室)和二级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需求意见或方案进行汇总、初审,形成省环保部门年度专项预算的需求方案报厅党组或行政研究决定。
  (二)厅规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对应各有关处(室)和二级预算单位的专项支出预算需求意见,结合各有关处(室)和二级预算单位上年度经费预算支出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和当年财力实际,按照“收支统管、安排统筹、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报厅党组或行政集体研究决定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三)厅规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要求,及时向厅党组或行政汇报部门年度综合预算情况,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方案,积极组织有关处(室)和二级预算单位开展专项预算支出的执行工作。
  (四)厅机关各专项资金的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部门专项预算情况,提出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交厅党组或厅行政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财政厅审批下达专项预算执行文件。
  (五)厅机关各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处(室)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对专项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管理及其绩效考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严格经济、技术和环境管理规范,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严格项目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建立完善各有关项目实施文件档案。
  (六)实行委托项目评审制度。需委托实施的环保技术性项目(含科研、调查、统计、设计、评估、监测、勘察等),按照择优原则依法依规委托,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厅直属技术单位,厅直属技术单位不能承担的,原则上委托相关国有技术单位。对委托实施类投资300000元(含300000元)以上的项目,须由财政评审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认定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委托实施的技术性项目合同,应细化明确所委托的工作任务、目标、深度、金额、保密条款、成果运用等规范要求和内容,并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把关。项目实施完成后,应组织专家对实施成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作为报销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对委托实施类投资1000000元(含1000000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第九条 厅机关各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处(室),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专项预算执行,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年初预算给基层单位的项目资金。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依法依规处理。项目实施结束后,各项目管理处(室)应及时向厅规划财务处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专项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条 加强采购预算编制,规范采购预算执行。厅规划财务处按照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厅机关服务中心汇总审查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意见,报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填报采购用款计划,严禁无预算和无计划组织采购,坚决杜绝无预算拨款、超预算拨款行为。各项目管理处(室)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间要求,对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将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实施方案送厅规划财务处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拟报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送厅规划财务处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财政政府采购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各有关项目管理处(室)必须抓紧实施,确保12月底前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到位。
  第十一条 严格“三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和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下同)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执行。厅规划财务处,要严格按照政府和财政“三公”经费预算编制的要求执行,处理好“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的财务账务。厅机关各处(室),必须严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的执行;必须按照财政正式批复下达的“三公”经费预算指标金额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因公出国(境)管理、公务活动接待管理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严肃“三公”经费管理纪律,严控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严格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是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机关和各二级预算单位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支出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专项资金的规定用途,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厅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经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价。对项目管理处(室)和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不力或违规执行预算行为,要视其情节依法依规处理,并相应削减下一年度预算指标。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厅机关各项收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厅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收入,必须经省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和标准内使用财政监制的统一票据进行收取。收费票据由厅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处室或个人自行购买或印制。
  第十六条 各类收入项目征收单位,要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2002〕1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非〔2004〕9号)的要求,及时入账,分项如实填报,严格收入管理。对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厅机关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厅机关经费支出,除法定常规项目支出外,其余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厅机关各处(室)对即将发生的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事先提出经费支出预算申请,报分管业务领导审签,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再报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按审批后的预算申请额度打紧安排,不得突破,超支部分或虚列支出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的报销审批程序: 先由具体支出事项经办人(当事人)或报销人,在费用结算单或差旅报销单等原始凭证上如实填写报销事由、金额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等,由所在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初审签字,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核签署意见,送厅规划财务处复核,报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财务人员予以报销。经办人(当事人)、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审核人、复核人负责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报销和支付。严禁经办人(当事人)制作、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一经发现上述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处理。
  经办人(当事人)是处长的,初审人由分管厅领导负责并签署意见,审核人由厅机关会计人员负责并签署意见,复核人由分管财务的处室负责人签字,批准人由厅分管财务的领导负责并签署意见。经办人(当事人)是厅级领导的,由本人或办公室、相关处(室)有关人员填报,经会计人员审核和规划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签字,批准人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负责并签署意见。经办人(当事人)、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应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二十条 按照财务“一支笔”的审批原则,经费支出批准人按以下权限核定签批: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内的费用,由规划财务处分管财务副处长或处长审批(准)。支出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费用,经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签意见后,送厅规划财务处审核,报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准)报销。支出在100000元以上300000元(含300000元)以下的费用,由厅规划财务处签署审核意见并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签署同意后报销,并按月列表向厅主要领导报告。支出在300000元以上的费用,由厅党组或厅行政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签批报销。紧急情况下的大额支出,可由厅主要领导签批,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经费支出管理范围,主要分为基本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三类,具体包括纳入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科目核算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和其它支出。其具体的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一)人员工资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培训费。人员工资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培训费,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政策制度执行,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必须经厅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按照报销程序和权限执行。培训费用的支出,须有相关组织管理处(室)事前经费预算申请报告,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签同意,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报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报销时须附经事前批准的经费预算申请报告、培训文件、参训人员签到册、发票和费用结算清单,公务卡消费的POS清单等有关报销凭证材料。
  (二)差旅费。差旅费主要指由厅领导批准同意的到市区外(省内和省外)有关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开会、学习、培训、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差旅费审批管理。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前,须据实填写《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差旅费申报单》,由所在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批同意,作为出差借款、报销的凭据。除应急或紧急等特殊情况,可以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外,对其他未事前申报批准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
  2.差旅费报销的管理。到市区外单位进行的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时,应附经厅领导批准的差旅费申报单和相关票据,按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和财务报销程序据实报销;到市区外开会、学习、培训和考察等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时,还应附会议、学习、培训和考察的通知等文件材料。
  3.按照规定,因工作需要须乘坐飞机往返的,必须事先在旅差申报单上写明是否乘坐飞机(单程或双程),并按审批程序经分管业务的厅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出差人员乘坐本市内出租车费用不予报销。
  4.差旅费报销必须真实、合规、及时。一般情况下,出差人员应在回机关10个工作日内到厅规划财务处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按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如果超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超出部分自行负担。(1)住宿费。处以下人员出差(市外)住宿费按150元/人晚标准内凭据报销,厅级领导出差住宿费按300/人晚标准内凭票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2)伙食补助费。省内(市外)出差人员未参加地方接待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50元;凡是由地方接待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厅机关按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据报销。(3)公杂费。出差(市外)人员的公杂费包括交通、通讯等支出。省内(市外)出差未带车的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30元;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补助15元。(4)参会、学习、培训、调研和考察等差旅费。工作人员外出(市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统一由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其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能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机关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依据会议通知文件,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机关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5.职工探亲假产生的往返路费按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标准和范围,经厅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会议费。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的现行规定和省环保厅年度会议计划管理要求,严格机关会议审批制度,强化厅办公室对会议的统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对无预算、无计划、未经事前批准经费预算申请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或支付。要充分利用厅机关现有条件开会,原则上机关内部会议不得发生食宿费用,严禁虚列支出。
  会议费报销,由会议承办单位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要求完善审批手续后,到厅规划财务处报销。报销时须提供的票据和凭证:经事前批准的会议经费预算申请报告、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费结算清单和发票。票据和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四)公务接待费。按照省政府行政公务接待的规定标准、范围和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公务接待费用。厅机关行政公务接待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制定。实行接待费用“一事一报”制度,厅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在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时,须提交经事前按程序报批的接待申请报告、接待费用发票、公务卡消费POS清单等作为接待报销的必备凭据。厅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值班一律在食堂用餐,原则上不报销误餐费用。
  (五)印刷费。机关各处(室)印制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厅机关服务中心文印室印制。除出差等特殊情况外,需要在外面文印资料,必须经机关服务中心或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报销文印费时,由批准人在文印费报销凭证或发票上签署意见,厅规划财务处方可报销。各处(室)发生的文印费,由文印室与有关处(室)签章的文印登记表和机关服务中心开具的发票,按照财务报销程序签批后,由厅规划财务处统一支付。
  (六)办公费
  1.日常办公用品(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和大型(通用)书籍的购置,由厅机关服务中心统一采购、发放和管理。各处(室)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采购办公设施、日常办公用品和大型(通用)书籍。日常办公用品和大型(通用)书籍等采购费的报销,须先在厅机关服务中心资产实物管理员办理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后,提供事前经厅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的申请报告或计划作为报销附件,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要求和权限予以报销。
  2.采购数额较大或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品,按规定程序要求经审批后,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采购协议供货的物品,必须在电子化交易平台采购,未按照规定实行电子化交易采购的,一律不予报销。
  3.厅领导和机关各处(室)报刊杂志的订阅,由厅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统一办理、集中按程序报销。凡是自行订阅的报刊杂志费用,财务上不予报销。
  以上具体管理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
  (七)修缮费。厅机关办公房屋维修或改造、水电设施、采暖(冷)设施和其他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均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信息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由厅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办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楼修缮、装修工程,应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各类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完善有关手续和档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工程合同、协议、工程决算报告、验收考核文件、发票等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原则上必须一事一报(单),不准集中办结。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擅自提高预算开支从中谋取私利。具体管理规定要求由厅机关服务中心和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
  (八)车辆购置及其运行维护费。厅机关公务车辆由厅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具体管理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要严格控制车辆购置及其运行维护费用。车辆购置及其运行维护费用的报销,须提供事前按规定程序要求经审批完善的手续和审签同意的申请报告、发票凭证和有关文件材料。
  (九)劳务费。凡厅机关在职职工在厅范围内从事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验收,讲课等活动时,承办处(室)或单位均不得发放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费或变相发放礼品礼物和纪念品。厅系统外专家学者参加我厅组织的上述活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具体经办处(室)提出申请报告,经厅分管业务和财务的领导批准同意,可发放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费。同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用工所发生的劳务费,由相关处(室)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提出薪金方案,送厅人事处审查并报分管人事的厅领导审签同意,再报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月支付。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结余须按省财政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结转下年使用。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基本支出预算年终结余原则上一律予以注销;中央专项资金结余经审核确认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连续结转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省级财力安排的项目结余,除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基本建设和已经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外,一律予以注销;经审核确需继续安排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财政、金融有关政策规定,厅规划财务处负责票据管理工作,统一向财政部门和银行申请领购票据。
  第二十五条 严格票据管理。建立财政性票据领用登记制度,实行票据保管人及领用人分离的原则。实行行政事业性收据领用登记缴销制度,领用时由票据管理人员(会计)登记,注明领用日期、发票种类、序号及领用人,经办人签名;再次领用时,须将上次存根联缴销。票据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财政性票据、支票一旦丢失,要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或向银行挂失,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告申明作废。如果遗失支票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会计人员要认真核对收入票据是否与存入银行的金额一致,并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开具财政性票据时应按财政、物价核定的收费内容、标准、票据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开具后的票据,如发生退回,必须退还原票据,全部联单一次性作废。开具后的票据存根和票据登记薄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财政部门核查验收后销毁,不得擅自毁损。
  第二十七条 自制原始凭证(如差旅费报销单、行车补助单和劳务费用表等)须规范。自制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部门;经济业务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填制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规划财务处分管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签批同意后,方能作为有效凭证。
  第二十八条 外来原始凭证(有税务监制章的票据或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向对方索取正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票据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接受单位名称;填制凭证日期;经济业务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开票和收款人签名;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当取得原出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分管业务的厅领导、会计人员、规划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详细情况,经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分管业务的厅领导、会计人员、规划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后,可以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九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自行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或大小写不符,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必须重开。
  第三十条 原始凭证的附件要求。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审批报销;厅组织安排的有关经济业务必须将厅领导审批后的事前经费申请报告或通知,同原始凭证附在一起进行审批报销;如需进行合同管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其他原始凭证附在一起进行审批报销。
  第三十一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厅财务专用章和厅法人印章或法人委托人的印章,应分别由财务人员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章。
  第七章 公务卡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强制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川环发[2012]50号)文件要求,实施公务卡结算后,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报销现金。
  第三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公务活动支出结算时,必须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且必须取得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发票、POS清单等财务报销凭证,按照厅机关财务报销的规定要求及时报销。
  第三十四条 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代理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到期一周前报销相关费用。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银行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务卡的报销仅限于厅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消费支出。公务卡不得用于私人消费,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个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果自行提取现金,所发生的相关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办理持卡人现金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现金的,持卡人须事前提出申请,经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分管业务的厅领导、规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现金借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货币资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1000元以上大额现金开支,必须使用转账支票予以结算。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办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库存现金的日常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挪用现金。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自行坐支现金。收取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四十条 因公借取现金,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处室、日期、用途、金额和预计还款日期,经借款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厅分管业务的领导、规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员方可办理借款事宜。
  第四十一条 因公借款归还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借款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并办理有关手续。特殊情况需推迟还款日期,必须按审批程序要求经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还清借款的,由厅规划财务处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其借款人,必要时采取有关措施直至逐步从借款人员月工资中扣除,收回全部借款。
  第四十二条 出纳员到银行提存现金数额较大时,应由两人以上同去并派车前往,以保证现金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三条 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出纳员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开立账户,规范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多头账户。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擅自开具支票给个人到银行取款,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不准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四十六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在厅机关范围内不论资金(款项)来源所形成的、产权关系为厅机关所有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等。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遵循“账实分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用并重、用护结合”的原则。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厅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厅机关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调配、处置等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损毁等情况应查明原因,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与规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且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单位价值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以下的劳动资料。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原材料、图书、报刊等(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厅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条 低值易耗品费用的报销,须持事前按照规定程序和手续报批的申请报告、经实物保管员验收签字的发票和其他有关文件、说明材料等,根据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求报销。
  第十一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五十一条 往来款是指厅机关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暂时存放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五十二条 严格往来款项的管理。对各种往来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
  第五十三条 呆账、坏账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处理程序等规定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指全面反映部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厅机关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由负责厅机关财务的规划财务处负责。
  第五十五条 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说明影响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的重要事情及原因,总结本期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行政性收费增长率、单项行政性收费额占收费总额比重、罚没收入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一致。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及其后勤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纠正的行为。厅规划财务处及其有关处(室),要积极、主动配合同级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进行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活动。同时,厅规划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对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督促。
  (四)检查内部审计制度、岗位责任制是否真正贯彻落实。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财政财务政策和规章制度问题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厅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审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工作。要通过账务检查、现场抽查、联审互查、重点检查等方式,搞好经常性的财务现场监督工作。
  第六十条 厅规划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在财务监督中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有错必纠,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厅机关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和省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环境保护厅(局)原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环境保护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专项检查工 2018/4/2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 京财社[1997]73 1997/5/20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财务 2015/7/20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鄂财行发[2014] 2014/5/28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 穗财规字[2023] 2023/4/1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苏财建[2004]61 2004/10/11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 云评协[2024]23 2024/2/22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 财综便字[2013] 2013/7/31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 国税办发[2005] 2005/6/10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8]8号 20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