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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暨自动核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7-4
实施时间: 2025-7-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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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本级各用票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6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规定及自治区财政厅“简政放权”转作风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快适应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发展新形势,提高全区财政电子票据监管的智能化水平,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决定全面实施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暨自动核销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电子票据监管与自动核销工作的要求及全区“数字财政”建设的统一规划,整体优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系统内搭建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大模型,进一步筑牢财政票据安全防线、减轻用票单位负担,利用智能化手段全方位提升我区财政部门对财政电子票据的监管能力。
  二、实施时间
  2025年7月15日起。
  三、实施范围
  (一)票据范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各类财政电子票据。
  (二)单位范围。所有开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的用票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三)流程范围。从系统登录到财政电子票据申领、开具、核销、归档、检查的全业务流程。
  四、实施内容
  (一)事前统一规范
  1.强化主体资质核验。用票单位需根据单位性质在系统内上传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证书,系统智能核验并维护证书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按照“到期即锁定”的动态管控机制,锁定证书到期单位账号的开票功能。用票单位应及时更新证书信息,确保票据业务正常开展。
  2.优化人员身份认证。开通密码找回与数字证书(UKey)挂失线上办理渠道。用票单位忘记密码无法登录系统时,可在登录页面通过票据管理员手机号码短信验证方式重置密码。用票单位UKey丢失时,应及时在系统登录页面通过票据管理员手机号码短信验证方式挂失并重新申领UKey。UKey挂失后,系统将同步锁定该账号开票功能,直至用票单位使用新UKey登录系统,解除挂失。
  3.简化票据申领流程。财政电子票据按照“核旧领新”原则发放,用票单位在规定的核销时间内完成核销工作的,可正常申领使用票据;未完成核销工作的,系统自动暂停票据发放。其中,接口开票单位继续按照“分次限量”的原则提前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用票单位提交领票申请后由系统自动审核发放并入库,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在线开票单位不单独设置票据申领环节,提交开票的同时系统自动发放票据,实现“即领即开”。
  (二)事中实时监控
  1.规范票面信息填报。用票单位应准确、完整、规范填写票面信息,系统自动将票面信息与监管规则进行比对,对票面信息填写不规范的开票行为进行阻止。其中,开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时,需按要求上传PDF格式的政策文件、合同等相关佐证资料。
  2.创新票据审核方式。开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需要上传附件资料的票据时,系统将自动提取单位上传附件资料中的有效内容,按照监管规则与票面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经审核,未触发监管规则的,系统自动完成开票;触发监管规则的,系统将提示用户核实该项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票据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用票单位对系统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人工复核,复核通过即完成开票。
  (三)事后核销检查
  1.加强票据自动核销。财政电子票据以月为周期进行核销。以每月1日为周期起始日,每月最后一天为周期结束日。其中,在线开票单位核销日期为每个新的周期首次开票前;接口开票单位核销日期为新周期开始后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票据核销前,用票单位应对上一周期或最近周期所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的开票金额、实际到账金额等相关数据要素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在系统内提交核销申请,由系统自动完成核销,并标记“已核销”状态。核销成功的票据由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各自按照相关规范归档。
  各用票单位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2021年以来所有已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核销工作。核销失败的票据将被系统将标记为“异常票据”,并推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人工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用票规范的,由财政部门解除异常后即可完成核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用票规范的,由财政部门标记违规后下发用票单位整改。整改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系统将暂停票据申领。
  2.深化票据监督检查。系统对财政电子票据历史数据进行智能分析,自动预警疑似违规用票情况,为财政部门进一步延伸检查提供参考。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在系统中录入票据监督检查需求,针对性的检索历史票据数据,开展人工抽查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全区通用的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暨自动核销规则,组织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提供政策保障、技术支持;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用票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与自动核销工作。
  (二)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划内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与自动核销工作;聚焦事后高风险案例研判,对系统预警的异常票据进行重点检查,经检查确认违规的票据应及时下发用票单位整改;可根据本地区票据监管实际需求,定制提出监管规则,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在当地范围内执行。
  (三)各用票单位负责加强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内控制度;及时维护更新单位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信息;按要求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核销工作,确保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准确性。
  六、其他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指导
  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和自动核销工作是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及“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转变工作理念,深刻理解智能监管对于提升财政票据管理效能,强化用票单位票据管理责任、规范用票行为,防范违规用票导致财政、财务风险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协同推进此项工作。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加强对用票单位的宣传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反馈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用票单位沟通交流,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将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和自动核销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意见、建议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医疗机构中间业务平台接口规范V1.0.0.1.pdf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行业单位中间业务平台接口规范V1.0.0.1.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4日
  (联系人:综合处  朱斯禾,联系电话:0471-4192351)

相关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医疗机构中间业务平台接口规范V1.0.0.1.pdf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行业单位中间业务平台接口规范V1.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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