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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2-25
实施时间: 2025-2-25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1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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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21年4月,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财政部工作要求,我市自贸试验区财政部门(金普新区、保税区)自2021年7月1日起试点取消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审批业务(期限为3年,2024年6月30日届满)。根据新会计法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需经批准设立。
  为做好我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试点改革期满的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我市自贸试验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机构顺利补申执业许可,现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6号),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于已在全国代理记账业务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请于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并提交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将其“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恢复为“普通机构账号”,并补发许可证书。
  (二)金普新区、保税区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细化职责分工,及时调整服务指南、工作规则、业务流程等事项,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领取、补发等工作,确保平稳有序完成过渡,保障本地区行政审批电子印章有效性。
  二、统一审批方式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含自贸试验区)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发放许可,不再区分“普通机构账号”和“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
  附件: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doc
  大连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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