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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办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人社规[2025]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4-24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0-4-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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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等要求,保障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病残津贴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我省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
  二、办理程序
  (一)确认待遇领取地及最后参保地。参保人员因申领病残津贴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内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查询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及最后参保地,并由信息系统进行智能确认。跨省或智能确认有困难的,可以进行人工确认。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前,应完成其出生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档案信息审核、重复缴费退费、归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等业务办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相应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在省本级的参保人员,因申领病残津贴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属地原则,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申请病残津贴。参保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凭证)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病残津贴申请。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在外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有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病残津贴申请时点可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四)受理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病残津贴申请。
  (五)分类办理。省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信息系统自动办理;省外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六)分类复核。省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信息系统自动复核;省外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七)公示。复核通过后,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单位下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在本单位公示栏公示;个人申领的,个人可下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在本人所在社区(村)公示栏公示。
  (八)领取资格确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确认。公示期满且未发生投诉举报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领取资格确认,相关信息推送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示期内存在投诉举报的,暂停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确认,由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核实领取条件。
  (九)待遇计发。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病残津贴领取条件的,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核定病残津贴待遇,并自申请时间次月起将病残津贴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审核是否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根据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病残津贴进行重新核算,并告知参保人员,自次月起按照重新核算的标准发放。
  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加强社会保险行政、经办队伍建设,广泛深入地宣传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相应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养老保险部门参与。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政策性强,涉及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优化服务工作,参保人员省内待遇领取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的,两地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互认。
  (二)明确经费保障。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各地进行病残津贴有关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时,不再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在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检验等诊疗费用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三)建立复查鉴定制度。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且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本通知实施后继续领取相关待遇,不领取病残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优化病残津贴申领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效。
  附件:
  1.湖南省企业参保人员病残津贴申领流程图
  2.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承诺书
  3.湖南省具备病残津贴领取资格人员公示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4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办理工作流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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