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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发改经财[2025]467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7-3
实施时间: 2025-7-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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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7月3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加快推进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工作,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协调、数据赋能、应替尽替”原则,2025年9月底前,率先在45个领域(见附表)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着力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多次办理、重复开具等繁、难、慢问题。根据实施成效逐步拓展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实现“一纸信用报告”替代“一摞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工作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自治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以下统称数源单位)对法人和自然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信用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法人和自然人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
  适用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参照执行。
  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金融市场应用;公共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招标投标、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经营应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应用;以及其他需要信用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
  支持信用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支持报告使用方依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核验,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除报告使用方有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2025年8月底前,各级数源单位在通过“宁夏十公示信息报送系统”归集共享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完善补充本地区、本领域2020年6月1日以来的行政处罚和严重失信主体记录,以及本领域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其他事项,于2025年9月底前通过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多种方式共享至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二)系统开发部署。依托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入库国家反推数据及自治区各级数源单位报送数据,及时完成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的查询、打印等功能模块开发,于2025年9月底前正式运行,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持续做好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三)提高服务质效。采取线上、线下两种信用报告服务,供信用主体自主选择。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我的宁夏APP、“信用中国(宁夏)”网站等线上渠道和政务服务窗口等线下模式,为信用主体免费提供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下载、打印、咨询、投诉和建议等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四)完善异议处理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或者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通过“信用中国(宁夏)”网站提出异议申诉。自治区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及时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五)全面推进落实。相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引导经营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做到“应替尽替”、“能替尽替”,不断探索新的适用领域和应用场景。积极推进与其他省市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对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会同各数源单位、报告使用部门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进度,保证实施效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数源单位要严格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领域、各层级经营主体以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记录等信用信息的全量归集共享。加强信用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跟踪评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对“信用代证”工作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持续拓展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领域,提升优化服务质效。
  (四)深入推广宣传。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级报告使用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重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事项实施领域清单

相关附件:
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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