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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厅直系统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环办发[2018]5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4
实施时间: 2018-12-24
法规类型: 内部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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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厅直系统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9日第9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代章)
  2018年12月24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厅直系统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厅直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划财务工作的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厅规划财务处、人事处、厅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内部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负责成立内部审计工作组。内部审计工作组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机关专职审计和熟悉环保业务及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内部审计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内部审计意见书进行审定。
  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中省重大政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人员,向厅党组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3.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移交驻厅纪检组和厅直属机关纪委处理。
  (二)内部审计工作组主要职责
  1.审查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专项资金、资产管理,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2.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取证明材料。
  3.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纪以及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意见,杜绝违规事项的持续发生。
  4.通过审计,提出改进财务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中省政策规定行为的建议。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国家和省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环保项目实施情况审计、厅直属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等。
  第七条 内部财务审计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国家和省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按审计主管部门要求不定期进行;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环保项目实施情况审计按环保部和省财政厅要求不定期进行;厅直属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其他审计工作结合省厅实际安排。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2.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3.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及预决算编制情况。
  4.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公款私存和多头开户行为。
  5.“三公经费”支出,工资、津补贴及奖金发放情况是否规范。
  6.环保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等使用是否科学、规范、有效。
  7.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8.有关财务管理的其他问题。
  (二)厅直属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期内的履职情况。
  2.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3.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4.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5.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6.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其他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依据国家和省上要求,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内部审计程序
  (一)内部财务审计程序
  1.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通过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审计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结果。
  (二)厅直属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程序
  1. 领导小组办公室(厅规划财务处)在接到厅人事处提出的对相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的通知后,及时组成内部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任职期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以及管理等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3.审计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结果。
  (三)其他审计工作按相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与内部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意见(报人事处备案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形成初步意见后,要向被审单位、被审计领导本人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被审单位、被审计领导本人在接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查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报经厅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厅直属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报经厅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抄送厅人事处、被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本人。
  第十七条 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1个月内,向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佐证资料)。
  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被审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原内部审计工作组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并将复核评估意见报厅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和中省重大政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由厅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追责建议或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直属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意见书格式(报人事处备案用)

  附
  关于对XXX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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