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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房租赁[2021]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0-14
实施时间: 2021-10-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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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加快推进政策兑现落地,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已向住房管理部门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并推送开业信息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适用本通知。
  二、办理流程
  (一)住房租赁中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住房租赁中房产税相关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享受《公告》规定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时,出租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9号)进行房产税税源明细及减免税信息登记,准确录入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信息共享机制
  住房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住房管理部门应将本市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清单推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将该项优惠政策的减免情况反馈住房管理部门。
  四、其他相关事项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公告》规定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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