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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等关于开展存量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合并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资源规划[2020]57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31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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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全面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经研究,在我市开展存量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合并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买卖双方和经纪机构可以通过我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受理”平台,“一站式”办理存量房买卖有关的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存量房交易机构、税务机关、贷款银行通过“一窗受理”平台共享数据和电子材料, 实现一次申请、同步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核缴税款、住房贷款审核发放、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以及“水电气”联动过户等业务,做到“多件事一块办”、“全城通办”、“全程网办”。登记完成后,贷款银行负责将按揭贷款存入买卖双方约定的收款账户,实现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贷款发放无缝衔接,促进存量房交易登记提质增效,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和电子材料
  在存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和抵押放贷等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事依据,电子材料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
  (二)推广应用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
  在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可同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移预告登记证明以电子形式提供买卖双方,并推送给买卖双方意向的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贷款审批中房屋权属认定的依据。
  (三)加强纳税与公积金贷款衔接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务、存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和公积金之间的关联互动。申报纳税的资料以电子材料形式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内转税务机关,计税价和完税结果以电子形式反馈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用。税务机关反馈的计税价可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价值认定依据。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间信息共享
  贷款银行可通过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受理”平台共享房屋的登记信息。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审批按揭抵押贷款(包括商业和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可以通过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受理”平台调取的(买卖双方身份户籍信息、婚姻证明材料、住房套数认定表等),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抵押人转让抵押不动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出具已收到抵押人通知的文件后,贷款银行方可审批按揭贷款。
  (五)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
  探索在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合并办理的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税款征收等材料中,统一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转移登记、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六)试点应用《抵押合同信息表》
  进一步简化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提高抵押登记审核工作效率,以简化的《抵押合同信息表》(详见附件)代替目前登记要求的抵押合同或借款抵押合同。
  (七)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协同
  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便民服务处延伸并深化服务内容,买卖双方缴纳房屋转移的税款后,可以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共同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不需要到登记中心窗口办理。
  (八)确保贷款资金存入约定收款账户
  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并办理转移和抵押登记,并推送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收到登记证明后,应及时将按揭贷款存入买卖双方约定的收款账户。前手抵押未注销带押过户的,贷款银行应在发放购房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联系原抵押银行办理前手抵押注销登记。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为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推进此项便民工作,2021年1月1日起,先在已经设立抵押登记便民服务处的商业银行试点。取得试点经验后,逐步向全市其他银行推广。
  (二)加强指导,及时反馈。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做好对各试点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与各试点单位共同注意搜集研判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需调整应及时上报研究。
  (三)做好宣传,加强引导。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公开改革方案、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时宣传报道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增进企业群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合并办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厦门市“互联网+不动产抵押”合同信息表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银保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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