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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7-30
实施时间: 2025-8-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7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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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现就优化不动产转移登记与税收业务流程通知如下:
  一、优化“企业专窗”服务流程
  纳税人办理涉税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大厅“企业专窗”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不动产登记及办税所有申报材料,其中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形涉税所需资料可按照附件《房地产交易税收特殊业务所需资料清单》向纳税人收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将涉税资料实时传递至驻政务中心的税务机关,驻政务中心的税务机关统一办理所有税种申报征收(含减免税、不征税)等有关税收事项后,将完税或不征税信息回传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及时办理登记。
  二、加强部门协作高效服务
  税务、登记两部门应密切合作,协同高效落实好“一件事一次办”要求,增派业务骨干驻点政务服务中心,并加强对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辅导告知所辖纳税人备齐材料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不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先行办理税收征免预受理认定意见函。“企业专窗”受理时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驻政务中心税务部门应予以协助。
  三、施行时间及废止条款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登记税务协同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4〕58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税发〔2019〕49号)自2025年8月1日起废止。
  附件:房地产交易税收特殊业务所需资料清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30日

相关附件:
房地产交易税收特殊业务所需资料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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