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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挂牌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25]93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5-8-1
实施时间: 2025-8-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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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便利投资者办理挂牌开放式基金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挂牌开放式基金业务代码进行了整合优化,取消挂牌开放式基金转托管、分红等业务代码,仅保留申购赎回代码。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挂牌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与分红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挂牌开放式基金,是指通过本所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二、挂牌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申购挂牌开放式基金的,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应当为100元或其整数倍;赎回挂牌开放式基金的,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应当为整数份。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挂牌开放式基金的证券代码(即申购赎回代码),选择转托管或者分红相关业务类型,办理挂牌开放式基金的转托管或者分红方式变更业务。
  四、挂牌开放式基金转托管最小申报数量为1份。
  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托管。
  五、挂牌开放式基金分红方式包括红利转投与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通过办理分红方式变更业务进行选择。
  六、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挂牌开放式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挂牌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本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27日联合发布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同时废止。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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