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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5-7-18
实施时间: 2025-7-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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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增强外贸形势研判的准确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宏观决策的作用,自2023年4月起,海关总署每月收集部分进出口样本企业的订单、成本、物流、在岗人员、对未来预期等信息,用于编制“中国海关贸易景气指数”。根据《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2,新一轮样本企业自2025年8月25日起参与调查。
  二、不在附件1、2名单范围内的旧样本企业并行填报3个月,自2025年11月起退出调查。
  三、样本企业于每月25至27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访问“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在线填报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表式见附件3。
  四、样本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统计调查,如实、及时提交调查表。如发现企业有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海关依法对样本企业填报的信息予以保密。样本企业可优先获得海关统计服务。
  六、样本企业所在关区统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企业填报工作。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或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出口).xls
  2.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进口).xls
  3.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表式.doc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8日

相关附件:
1.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出口).xls    
2.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进口).xls    
3.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表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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