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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税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5
实施时间: 2005-8-2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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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税务代理业务总流程
  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山东省税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
  一、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税务代理的工作程序
  (一)签约前准备
  签约前准备,是指与特定潜在委托人已有签约意向,在具体商讨签订代理协议前所作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了解委托人的有关情况;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掌握税务代理收费标准,初步确定可接受的最低收费金额;掌握标准代理协议各项条款的含义,以便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协议的基础上添加相关条款。
  (二)评价确认
  在与委托人就代理项目初步接洽后,注册税务师应将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拟采取的服务方式、风险及收费情况等,按内部管理要求,分层次报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确认批准。税务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经过了解,对符合条件的,方可确认接受委托。
  (三)签署协议
  在确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应辅导委托人填写《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填写必须完整规范,注明委托双方名称、委托具体事项、收费具体金额及付费时间,写明委托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注明生效日期及终止日期,写明违约责任等。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后,双方负责人须在委托协议书上同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各执一份留存备查,作为税务代理业务执行的依据文本。
  (四)编制代理工作计划
  注册税务师在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后,依据委托协议内容制定相应的代理工作计划,并在代理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计划。
  代理工作计划应根据代理业务的复杂程度编制,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应在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经部门经理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
  简单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自身考核要求,制定简单代理业务的操作程序。
  (五)实施代理服务
  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代理工作的中心环节,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出具代理工作报告
  对需出具报告的代理事项,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代理报告、涉税文书等,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后方可送出。
  第二章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税务代理业务时,应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一、签约前准备工作
  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注册税务师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以下情况(填写附表1:委托单位基本情况表):
  (一)委托人所在行业、系统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人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三)委托人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四)委托人所处行业的财会、税收及其他特殊行业政策;
  (五)其他与签订委托协议相关的事项。
  注册税务师应与委托人确认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责任及义务:
  1、委托人应积极配合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委托人必须向代理人员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委托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及结果错误的,税务师事务所不负赔偿责任。
  3、委托人不得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类似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权终止代理,依照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委托人。
  4、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责任及义务:
  1、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保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时出具代理报告。如超过约定时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4、因代理人员失误造成委托人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委托人负责补税,税务师事务所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的注册税务师将调查、了解的委托人基本情况,填写委托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初步评价
  注册税务师在了解委托方委托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应明确的责任、义务和其他事项交换意见后,报部门经理或主管经理(所长)审核和批准。
  税务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
  (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帐册及文件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四)收费合理的。
  各级业务负责人将评价确认的结果,填制在业务承接审批表中备案。
  (附表2业务承接审批表)
  三、委托协议的签订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
  (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三)委托代理的方式;
  (四)委托代理的期限;
  (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担。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
  (附表3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范本)
  第三章 税务代理工作计划
  本规程所称税务代理工作计划,是指注册税务师为了完成税务代理业务,达到预期的受托目的,在具体执行代理项目服务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
  实施税务代理业务,应在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代理计划,经部门经理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
  一、工作计划的编制
  在编制工作计划前,注册税务师应当了解委托人的以下具体情况,据以确定服务重点和方式:
  (一)委托人代理目的及范围;
  (二)委托人代理业务项目的复杂程度;
  (三)委托人对代理业务项目的特殊要求;
  (四)代理服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执业经历和对委托人情况的了解程度;
  (五)风险因素;
  (六)其他与编制代理计划相关的重要情况。
  税务代理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二)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
  (三)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
  (四)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
  (五)代理工作量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
  (六)人员安排及分工;
  (七)风险评估;
  (八)代理费用预算;
  (九)其他。
  二、税务代理工作计划的审核
  税务代理工作计划应当经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审核主要事项包括:
  (一)服务重点是否明确;
  (二)服务方式是否恰当;
  (三)代理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复杂代理项目(如纳税审查)的时间、费用预算是否合理.
  受托承办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工作计划,编制完的工作计划经相应级别的业务负责人的审核后,将审核情况记录在工作计划中备案。
  (附表4税务代理工作计划)
  第四章 税务代理业务实施
  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代理工作的中心环节,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据以编制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代理项目开始前,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委托协议和工作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
  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
  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税务代理过程中,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委托人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人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工作记录的填制,由受托承办业务的项目负责人或具体的执业人员负责,相应级别的业务负责人在审核后,在代理工作记录上签字确认(涉及代购发票、纳税申报、代缴税款等工作记录要有委托人的确认记录)。
  一、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代理税务登记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委托人及委托人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委托人特定税种、纳税事项的税务登记。
  (一)代理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包括的内容较多,相对应的代理税务登记分为以下内容:
  1、代理开业税务登记;
  2、代理变更税务登记;
  3、代理注销税务登记;
  4、代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换发;
  5、代理申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6、代理报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7、代理代扣(收)代缴证书。
  税务登记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又分为;
  1、代理工商企业税务登记;
  2、代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3、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
  4、代理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5、代理外国企业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代理的实施
  代理税务登记时,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登记事项的管理规程的要求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代理税务登记申报;
  2、代理填报有关登记表及附表;
  3、代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或批件.
  (附表5代理工作记录…代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代理发票领购时,注册税务师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规程的要求执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1、注册税务师应根据委托人适用的发票领购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交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发票领购以后,注册税务师应与《发票领购簿》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交给委托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2、对于再次领购发票的委托人,注册税务师应按税务机关发票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存根联的各项内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示委托人予以纠正后,再按委托人适用的购票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对于委托人已经发生的发票丢失、发票使用不符合规范等问题,注册税务师应指导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附表6代理工作记录——代理发票领购)
  三、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一)代理申报
  代理申报,即税务师事务所代替委托人,将整理审核好的企业纳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申报,履行纳税义务。 1、申报形式
  1、申报形式
  (1)上门申报。在人工操作的模式下,代理人员将委托人所有的纳税资料整理齐全装袋后,到税务机关主动上门申报。
  (2)电子申报。在人工与计算机联网操作的模式下,税务代理人员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将自己的微机与税务机关征收中心的微机进行联网,通过电子信息,把已审核的委托人申报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邮寄申报。将委托人的有关纳税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戳日为准),通过邮局寄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申报内容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申报,税务代理人员均应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的时问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报送税务机关征收部门规定的资料。
  (二)缴纳税款
  代理缴纳税款,指在完成代理申报之后,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代委托人完成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义务。
  (三)整理归档
  代理申报、缴款的完成后,为更好地服务于委托人,提高服务质量,积累资料,贮存信息,必须对代理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为此,税务代理人员应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代理资料的整理及归档
  代理纳税申报结束后,税务代理人员应将申报缴税退回资料连同其他代理资料重新整理。应注意:①将须退还给委托人做账留存的资料整理装袋,存柜暂时保存,如税票、转账支票存根等;②将须由代理机构留底的代理资料及时编号装订,妥善保管,如代理工作底稿等。
  整理好的代理资料应分户如实记录,并建立代理台账,有条件的代理机构,税务代理人员还应将所有的代理资料输入电脑,以便备查。
  2、代理资料的移送返还
  代理资料整理和输入后,税务代理人员应及时地将暂时存柜保存的完税资料返还给委托人,并由双方认真地做好签返记录。
  代理资料的移送返还,通常分为当期返还或隔期返还,返还的方式可由税务代理人员接将代理资料送至委托人,也可以由委托人上门取回。
  (附表7代理工作记录一代理办纳税申报;附表8代理工作记录一代理缴纳税款)
  四、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一)退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退税针对享受优惠的纳税主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种:
  1、民政福利企业退税;
  2、校办企业退税;
  3、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
  4、出口退税;
  5、其他退税。
  (二)代理退税申请及退税手续的操作程序:
  1、填写退税申请表;
  2、搜集有关资料;
  3、审核退税资料;
  4、送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5、办理退税手续;
  6、与委托人办理退税业务资料移交手续。
  (附表9代理工作记录一代理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涉税文书,指由税收法律或税收法规所确立、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在办税时依法制作的文书总称。
  (一)涉税文书的分类
  涉税文书大致可分为两部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办理纳税事宜所使用的文书;税务机关行使征收、管理、检查权利时所使用的文书。此处规范的是由税务师事务所代委托人为办理纳税事宜所使用的文书的制作。按照税收征管的业务流程可分为税务登记文书、发票管理文书、减免税文书、纳税申报文书、税款征收文书、税务行政复议文书。
  (二)制作涉税文书的基本程序
  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除要有一般文书制作的知识外,还必须对文书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对实际操作的运行环节有一定的经验,其基本程序:
  1搜集整理原始资料;
  2.规范填写涉税文书;
  3交由纳税人审验签收;
  4.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表10代理工作记录一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审查纳税情况,是指接受纳税人委托审查其整体或某一纳税事项的合法性,以规范其纳税行为,做到合理纳税。代理审查纳税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执业人员不能行使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职责。
  根据对审查结果是否出具正式报告,审查纳税情况分为日常纳税情况审查和专项纳税情况审查。
  (一)日常纳税情况审查
  日常纳税情况审查,是对已签约委托人代理服务的一种方式,日常纳税审查一般不需要出具正式报告。日常纳税情况审查的工作程序如下:
  1、根据代理协议或委托人的要求,明确纳税情况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根据委托人和审查事项的复杂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资料准备、人员和时间安排等。
  3、具体实施纳税审查,形成审查工作底稿、审查结论和管理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
  4、与客户初步交换意见。
  5、项目负责人将重要事项的工作底稿、审查结论和管理建议交由部门经理复核,部门经理复核后交分管经理(所长)复核。
  6、与委托人正式交换意见,并帮助委托人落实提出的管理建议。
  7、工作底稿整理存档。
  (二)专项纳税情况审查
  专项纳税情况审查,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其纳税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报告的代理服务。专项纳税情况审查的工作程序如卜:
  1、了解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以前年度纳税及纳税检查情况等。
  2、与委托方商榷纳税审查事宜,包括审查内容和要求、收费金额、审查报告的用途等。
  3、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主要考虑受托审查纳税事项的能力和审查风险。
  4、如果决定接受委托,应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5、根据委托人和审查事项的复杂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资料准备、人员和时间安排等。
  6、具体实施纳税审查,形成审查工作底稿、审查结论,对于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
  7、与客户交换意见。
  8、按三级复核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出具报告。
  9、工作底稿整理存档。
  (附表ll代理工作记录…审查纳税情况;附表12代理工作记录——通用纳税审查表;附表13代理工作记录——与委托人交换意见)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财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缺少合格会计人员的集体、私营中小企业,还有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
  注册税务师代理记账,应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启用账簿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账簿和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凭证和账簿不得涂改、销毁、挖补。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
  代理记账操作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委托人适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代制会计凭证;
  (三)代为编制会计账簿;
  (四)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五)代理纳税申报;
  (六)代理纳税审查:
  (七)与委托人办理交接手续。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税务咨询,是指税务代理机构及其注册税务师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委托,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就委托人提出的税收专业事项,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帮助的行为。
  (一)税务咨询的分类
  1.按咨询的内容分:
  (1)单项咨询:指委托人就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某一规定、某一程序、某种计算方法等单一事项不解或产生疑义而提出的咨询。
  (2)综合咨询:指委托人就税收法律、法规的许多方面,同时提出咨询要求。由于咨询的内容多、范围广、综合性强,有的还需要延伸到财会、审计法规等。
  (3)专题咨询:指委托人就税收法律、法规有关的某个专门问题提出咨询,要求就该专题提供比较全面、系统的咨询报告,或者提供解决该专题的可供优选的可行性方案。
  2.按咨询的时间分:
  (1)临时咨询:指委托人到税务代理机构即时提出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请求注册税务师即时予以解答释疑。
  (2)常年咨询:指委托人提出并经税务代理机构同意,建立常年的咨询关系。
  (3)约期咨询:指委托人提出并经税务代理机构同意,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某一咨询事项。
  3.按咨询的地点分:
  (1)门临咨询:指委托人到税务代理机构向其提出咨询要求,由税务代理机构指派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接受咨询,并就咨询事项进行解答释疑。
  (2)上门咨询:指委托人提出并经税务代理机构同意后,邀请被指派的注册税务师到委托人所在单位,就其委托的咨询事项进行解答释疑,或对有关经办人员进行具体辅导。
  (3)现场咨询:指委托人提出并经税务代理机构同意后,由税务代理机构指派的税务师到税务咨询事项发生的现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就存在的税务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或解决方案。
  4.按咨询的性质分:
  (1)释疑性咨询:指委托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程序、期限、计算方法、优惠待遇、罚则等不清楚、不熟悉,或存在疑点,期望通过税务咨询得到正确的、具体的、明确的解答,以便据以规范自身的纳税行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辅导性咨询:指委托人期望通过税务咨询,由税务代理机构指派注册税务师,对本单位的财会人员、办税人员进行辅导,帮助其熟悉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尤其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征管规定,以及相关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到企业去帮助办培训班,开办专题讲座,举办研讨活动,都属辅导性咨询。
  (3)策划性咨询:指委托人提出并经税务代理机构同意承办,就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某一投资项目的纳税问题进行策划,要求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如何享受税法规定给予的权利,包括低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其他优惠政策,制定最佳的纳税方案,或拟定若干个纳税方案提供选择,有的还涉及到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的改进。
  (二)税务咨询的程序
  税务咨询的程序有一般程序和特定程序两种。一般程序适用于释疑性咨询:
  1、税务代理机构收到委托人的税务咨询申请后,应立即研究是否接受委托。对于已服务的客户,应接受委托,并详细记录咨询事项的内容和要求;对于潜在的客户,应详细记录咨询事项的内容和要求,一般人员要向上一级负责人汇报确认是否接受委托。
  2、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咨询事项的复杂程度,承诺适当的回复期限,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解答。
  3、指定人员将咨询事项的内容和要求记录与工作底稿,并组织答复材料,完成后交由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审核。
  4、审核完毕后,由指定人员将答复事项通知或送达委托人,相应的答复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5、对于委托人现场提出的咨询问题,接受咨询申请但代理人员不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应承诺期限再给予答复。对于当时即给予答复,但其后发现现场解答不当的问题,应及时回告客户;对现场未予解答的问题,应按前述有关程序予以解答。
  6、对于需要出具报告的咨询答复事项,应按代理报告出具和审批的程序进行。
  特定程序适用于辅导性咨询和策划性咨询,除履行一般程序的步骤外,还要就税务咨询事项的特殊要求作出专门的安排。主要是对该项咨询活动的人员组合、活动范围、行动步骤、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专门的安排,经双方协商后,再制定方案实施。
  受聘税务顾问,指委托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委托要求,由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并选派的担任委托人常年或定期有关税务方面顾问的税务师。
  税务顾问的委托、受托程序:
  (一)委托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到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顾问事宜,递交委托书。
  (二)税务代理机构接到委托人递交的税务顾问委托书后,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税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工作要求、收费标准等,以供委托人参考。同时,应向委托人询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效益概况、税收征纳关系,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税务顾问的期望等,以便综合研究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三)税务代理机构决定接受委托后,即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后,税务代理机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选定可以承担该项税务顾问业务的税务师,担任委托人的税务顾问,并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然后定期上门开展工作。
  (五)税务顾问委托协议书规定的税务顾问时间终止前一个月,税务代理机构应主动与委托人联系,就是否延长税务顾问时间进行协商。如双方同意延长,可签定税务顾问内容、要求不变的简明的延期协议。如需要增减内容,调整要求,则应签订新的委托协议书。
  (六)税务顾问委托协议书规定的税务顾问时间终止时,应征求委托人对选派的注册税务师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成果等方面的意见。承担税务顾问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将委托人提供的办公设备、用具,有关文件、资料,清点交还,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委托方联系人交代清楚。
  (附表14代理工作记录——开展税务咨询;附表15代理工作记录——受聘税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纠正;上一级税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下级税务机关补正、限期履行和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
  在正式决定受托代理之前,注册税务师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了解分析税收争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审核委托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否具备;
  (三)磋商代理事项、价格和收费方法;
  (四)注册税务师代为制作《复议申请书》,并做好参加审理的准备;
  (五)代理复议审理,在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下,注册税务师应帮助委托人制作《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在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下,注册税务师要与委托人就税收争议进行辩论,公开陈述委托人的复议请求;
  (六)复议决定后的代理事项,在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后,注册税务师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如何执行税务复议决定,及原已执行的税务行政行为如何纠正,涉及到已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退还应如何办理等。
  (附表16代理工作记录——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第五章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
  一、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名称;
  (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
  (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五)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
  (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八)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
  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二、工作底稿的种类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一般可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在编制代理计划阶段和出具报告阶段,为规划代理业务的实施和完善出具报告的程序所形成的工作底稿。
  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代理业务阶段,记录工作过程时形成的工作底稿,具体又可分为程序类和查验类。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对整体项目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底稿
  第六章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就其代理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应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委托人名称;
  (三)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
  (四)代理过程;
  (五)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代理结论及评价;
  (七)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
  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仍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
  (附表17代理工作记录——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第七章 税务代理关系终止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接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三)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二)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章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包括:
  (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
  (三)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鉴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
  (四)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六)其他有关代理业务资料。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五年。
  附:税务代理各类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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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的 冀国税发[2004] 2004/5/2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 冀地税传[2004] 2004/5/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 2004/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闽国税发[2006] 2006/12/26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宁夏回族自治 宁价费发[2007] 2007/8/1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和税收征管秩序 鄂国税函[2004] 2004/8/1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税系统与税务代理 青国税发[2010] 2010/4/13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 苏国税明电[200 2004/5/20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行业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问题的 苏价费[2003]24 2003/8/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 粤国税电[2004] 200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