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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管理中的鉴证作用的意见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5]2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9
实施时间: 2005-5-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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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中的鉴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05年度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时,附送的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鉴证作用。
  二、承办上述审计或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资质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后确认。
  三、税务机关发现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审计、鉴证报告的,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提请税务师事务所审批部门取消其审计或鉴证资格。
  四、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审计或鉴证过程中发现重大和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一并上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
  五、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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