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5]6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4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起,对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信用A类企业、经市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和资产评估等)事务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除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企业和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执行,即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不得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各区县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定和本市的统一部署贯彻执行,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一要从确保本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营造公平竞争投资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必要性,主要领导亲自抓好这项工作。二要及时做好与区县政府部门的政策信息沟通,争取各区县政府的支持。三要按照规范程序做好纳税人告知工作,耐心细致地向纳税人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四要及时与市局沟通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相关政策问题。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本市补充意见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意见 冀地税发[2001] 2001/8/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 桂地税发[2005] 2005/7/1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 黑国税发[2003] 2003/6/2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 冀地税函[2005] 2005/7/6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 黔地税发[2005] 2005/7/1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若干问 闽国税明电[200 2001/5/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 冀国税函[2005] 200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