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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5]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3
实施时间: 2005-6-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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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标准
  集贸市场按照年税收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确定为大型市场;100—500万元的确定为中型市场;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市场。
  二、各类集贸市场管理要求
  各区县税务局对本辖区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应当加大监控和征管力度,对集贸市场的税源、税款增减变化情况,以及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等进行综合分析,并于年度终了后的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集贸市场分类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对进场单位按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一)查账征收户
  各区县税务局应当加大对进场单位建账建制的力度,逐年扩大查账征收户的比例,并有计划地对查账征收户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进行简易的纳税评估。
  (二)定期定额征收户
  各区县税务局应当进一步规范定额核定工作,普遍实行定额的公示制度。对定期定额实行报缴合一的简易申报办法,要合并征期,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的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应当充分掌握和了解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起征点的要恢复征税,并及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未达起征点和免税期内的纳税人,应每半年(或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经营的有关资料。
  四、对集贸市场主办方的管理要求
  各区县税务局应当加强同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的联系,及时取得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相关的信息。
  各区县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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