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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5-7-18
实施时间: 2025-7-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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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24年10月,中国与贝宁两国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互认安排》将于近日实施,为了对互认便利措施内容、AEO编码填报方式等情况进行公开说明,指导AEO企业充分、准确享受互认便利,海关总署将于实施前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公告》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aeo@custom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

相关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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