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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国税发[2005]14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7
实施时间: 2005-11-7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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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机关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闽国税发[2003]29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起在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范围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三)税前弥补亏损事项;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事项;
  (五)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事项;
  (七)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事项;
  (八)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
  (九)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二、必须实行税务代理的纳税人范围
  (一)下列纳税人必须提供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1.当年发生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金融保险企业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当年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
  3.当年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可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核算复杂的行业作为中介机构代理对象。”福州市国税局在上款规定之外每年再根据税收征管实际确定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要求提供《税务代理审核报告》。
  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以下纳税人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
  1.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亏损(指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并且未实行按预计应税所得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2.本年度实现预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税务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经营业绩良好,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中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
  2.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
  3.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三)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查确认。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认定
  具备上述条件并且愿意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代理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于每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2005年延至12月5日)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联系电话:83312892)办理备案手续,市国税局审查确认后通过市国税对外网站、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等向纳税人公布次年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代理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备案时应附送:
  (一)备案表(见附件1),
  (二)工商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执业证副本复印件;
  (五)注册税务师名单及有关执业证明文件。更换工作单位的必须附报证书年检记录中已作变更的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委托代理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涉税代理审核事项的委托代理,坚持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六、对从事涉税代理事项税务代理机构的要求
  (一)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审核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定税务代理业务约定书,内容应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中介机构名称和住址、委托代理项目;委托代理的期限;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税务委托代理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经确认的中介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中介机构委派。
  (二)税务代理机构在审核业务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审核业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核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损失扣除事项,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审核报告》。
  (三)税务代理机构根据审核业务工作的需要,查询被审核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同时应保守被审核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审核业务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要求记录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必须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记录实施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五)税务代理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业务出具的审核报告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审核报告格式(样式见附件2)。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报告应一式四份,其中被审核企业两份(一份由被审核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被审核纳税人留存),税务代理机构留存一份,一份由税务代理机构按本条第七款规定定期归类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代理机构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代理台帐,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并对审核签字的涉税文书负责。
  (七)为加强信息沟通,便于税务机关安排检查工作,使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得到认可,税务代理机构应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1.每月都应对出具审核报告的委托单位、审核项目和金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分类统计,填写“代理国税管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事项统计表”、“代理国税管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事项清册(一)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代理国税管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事项清册(二)其他审核项目”(见附件3、4、5)),统计表和涉税审核事项清册应于每月后10日内报送各县(市)、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同时报送一份软盘),在报送统计表和涉税项目审核清册的同时还应将相应的审核报告一并报送综合业务科。对不按要求报送上述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检查对象时对其出具的报告不予考虑。
  2.应于5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两次填写“代理国税管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事项统计表” (附件3)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随附软盘)。
  3.每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代理机构应对汇算清缴等审核业务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代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总结应随同统计表于5月10日前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七、对纳税人的要求
  (一)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审核事项,须自愿委托市国税局公告的税务代理机构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向税务部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和报批税前扣除时,要附送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报告。
  (二)除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审核事项外,纳税人发生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审核事项,可自主决定是否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三)凡经过税务代理机构审核代理事项的纳税人,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的有关数据,须与税务代理机构审核确认数一致。
  (四)纳税人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且要 全面、真实地提供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帐册及文件资料。凡未如实提供的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八、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支持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工作,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工作中作用,指导和监督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注重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办税作用,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职权为税务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不得向税务代理机构违规委托行政执法权。
  (三)对市局依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确定必须委托代理的纳税人,应向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提供市局公告的税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对拒不提供的,应实施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从严处理。
  (四)综合业务科要及时将税务代理机构报送的涉税代理信息、审核报告传递给管理分局,管理分局应传递给管理员。对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在安排检查时可减少检查面,检查面按不少于10%控制,对未经税务机构代理的涉税事项,检查面应控制在不少于30%。
  (五)对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的涉税事项进行的检查,应作好检查情况统计,以税务代理机构为单位填写“代理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事项税务机关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统计表于每年12月5日前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六)对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还应将有关情况向市局书面报告。
  九、责任
  (一)税务代理机构不履行职责或超过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税务代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检查发现较多问题的税务代理机构以及不按规定向市国税局办理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向市、县两级国税局报送有关资料,不接受税务机关指导、管理和监督的税务代理机构,市局将视其情节将其列为不信任税务代理机构,在向纳税人公布次年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代理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时不予公布。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税务代理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业务备案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本公司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从事福州市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并申明:遵守《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的通知》的规定,接受福州市国家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此备案。
  本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电话:
  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接收人: 接收部门盖章:
  注:本备案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接收后退一份给中介机构。
  附件2
  企业所得税 事项审核报告
  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 年度 情况进行了查证。我们查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以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措施和规定,对贵单位所提供的帐册、年度会计报表、有关纳税资料和数据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贵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审核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地址、现国税管征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二、审核情况:经对贵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 事项进行审核,我们认为贵单位: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结果如下:
  销售(营业)收入 元; 收入总额 元;
  扣除项目 元; 纳税调整前所得 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元;
  免税所得 元;应纳税所得额 元;
  适用税率 % 应缴所得税额 元;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抵免税额 元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抵免税额 元;
  减免所得税额 元;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金额如下:
  (二)企业财产损失情况审核结果如下:
  (三)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审核结果如下:
  (四)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结果如下:
  (五)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审核结果如下:
  (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审核结果如下: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 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事项审核结果如下:
  (八)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结果如下:
  (九)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审核结果如下: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联系地址及电话:
  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
  注:1、上述(一)-(九)项由中介机构根据受托项目选择填写,代理纳税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审核的,凡委托企业有涉及(二)-(九)项业务的同时应填写涉及业务的情况;
  2、(二)-(九)项要具体写明计算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数据、计算方法及计算结果。
  附件3 代理国税管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事项统计表
  代理机构(盖章) 填报时间: 金额单位:万元
  被审核纳税人所属县(市)区国税局:
  代理审核项目 审核户数 审核金额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户数金额户数金额
  1、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
  4、税前弥补亏损
  5、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6、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分期摊销
  8、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9、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注:1、第1项审核金额填写审核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
  2、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户数、金额只有第1项填写,其他项目不必填写;
  3、代理第1项纳税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审核的,凡委托纳税人有涉及2-9项业务的同时应填写涉及业务的情况;
  4、本表于月后10日内报送所属县(市)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随附软盘。
  于每年5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两次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随附软盘。
  附件4
  代理国税管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事项清册
  (一)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代理机构(盖章) 填写日期: 金额单位:元
  被审核纳税人所属县(市)区国税局:
  序号委托单位纳税识别号税务分局管理员审核项目审核报告编号注册税务师审核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额1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净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
  合计
  注:1、审核金额填写审核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应用负号表示;
  2、3=1-2;
  3、本表于月后10日内报送所属县(市)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随附软盘。
  附件5
  代理国税管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事项清册
  (二)其他审核项目
  代理机构(盖章) 填写日期: 金额单位:元
  序号委托单位纳税识别号税务分局管理员审核项目审核报告编号注册税务师审核金额
  合计
  被审核纳税人所属县(市)区国税局:
  注:本表于月后10日内报送所属县(市)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随附软盘。
  附件6
  代理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事项
  税务机关检查情况统计表
  税务机关(盖章) 填报时间: 金额单位:万元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审核项目 审核 户数 检查 户数 有问题户数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户数金额户数金额
  1、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
  4、税前弥补亏损
  5、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6、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分期摊销
  8、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9、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注:本表于12月5日上报市局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 中介 代理 通知
  抄送:福州市国税稽查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17日印发
  打字:林秀兰 校对:所得税处 张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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