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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征求意见稿]》等4个项目的说明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11-2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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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审计准则制定程序,每批审计准则需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会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征求意见稿)》等4个项目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后,收到全国地方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反馈的意见。11月14日至16日,我会召开了部分专家学者研讨会,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逐一论证。会后,根据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以及有关反馈意见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将修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反馈的修改意见114项,通过论证,采纳44
  项,采纳比例约为39%。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1.将第一条中“遵循……的报告”修改为“遵循……的情况出具报告”,“提出具体要求”修改为“提出补充要求”。
  2.原征求意见稿使用“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的提法,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为“中国会计准则”。相应地,原征求意见稿中“财务报告框架”均修改为“会计准则”。
  删除原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3.原第四条(现第三条)第二款“存在下列情形时”修改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4.原第五条(现第四条)“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修改为“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原第七条(现第六条)第一款“既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又按照国内财务报告框架编制”,修改为“同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删除原第三款内容,增加新的内容:“除非直接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中国会计准则,或者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已完全消除,否则一套财务报表同时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在实务中是不可能的。”
  6.原第十一条(现第十条),增加一款:“含有披露财务报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程度的附注与其他附注一样,都包含了管理层的认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管理层认定。”
  二、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反馈的修改意见105项,通过论证,采纳48项,采纳比例约为46%。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1.将原第三条中的“经管责任”改为“受托责任”,将“接受服务机构委托,提供鉴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改为“为服务机构提供鉴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
  2.将原第五条第二款中“限于”修改为“仅限于”,将“履行经管责任”改为“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将原第五条第三款中“履行经管责任”
  修改为“履行受托责任”。
  3.将原第八条中“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修改为“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4.将原第十条中“如果了解的结果不够充分”
  修改为“如果了解的结果不足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将“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提请服务机构”中的“是否需要”删掉,将“实施此类风险评估”中的“此类”删掉,将“或考虑是否需要访问”
  修改为“或实地考察”,将“拟访问”
  修改为“拟实地考察”,将“注册会计师可以建议”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建议”。
  5.将原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访问”修改为“实地考察”。
  6.将原第十三条中“其性质和内容”修改为“报告的性质和内容。
  7.将原第十四条中“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通常分为下列两种类型”修改为“注册会计师使用的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通常为下列两种类型之一”。
  8.将原第十五条中“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的描述”
  修改为“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作出的描述”,将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管理层”删掉。9.将原第十六条中“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的描述”修改为“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作出的描述”,将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管理层”删掉。
  10.将原第十七条中
  “主要包括”修改为“通常包括”,将“管理层”删掉。
  11.将原第二十条第二句中“披露及相关认定”修改为“披露的认定”。
  12.将原第二十一条中“对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测试”修改为“对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测试”。
  13.将原第二十二条中“实质性审计程序”中的“审计”删掉。
  三、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X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反馈的修改意见184项,通过论证,采纳103
  项,采纳比例约为56%。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1.将原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修改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2.明确了原第六条中责任方的责任,将“明确责任”修改为“明确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责任”。
  3.对原第八条作出修改,增加“可能”两字。
  4.对原第九条增加一句:“如果委托方与责任方不同,业务约定书的性质和内容可以有所不同。”
  5.将原第十一条“其他鉴证业务计划”修改为“其他鉴证业务工作”,将总体策略的定义修改为“总体策略包括确定其他鉴证业务的范围、重点、时间安排和实施”。此外,第三款增加一句:“计划工作的性质和范围随着被鉴证单位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相关经验等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6.将原第十二条“并非”修改为“不是”。
  7.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已对职业怀疑态度作出定义,删除原第十三条职业怀疑态度的定义。
  8.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对原第二十一标准的定义进行完善,修改为“标准可以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以下简称权威标准),也可以是由非权威机构专门制定的。”
  9.将原第二十五条将“有意义的保证水平”的定义中“很有可能”修改为“很可能”。
  10.鉴于重大错报风险仅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不包括鉴证对象,将原第二十六条重大错报风险定义中的“或鉴证对象”删除。
  11.将原第二十八条“包括”删除。
  12.鉴于“专家工作结果”概念比较模糊,将原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专家工作结果”修改为“专家发现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
  13.将原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删除。
  14.对原对第三十七条予以完善,补充第二款:“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15.将原第三十九条“完全消除鉴证业务风险”修改为“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并将“抽查方法”修改为“选择性测试”。
  16.为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考虑,在原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举例:“如对某一时点统计报表的准确性提出鉴证结论”。
  17.将原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执行业务。”
  18.鉴于原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与原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内容重复,将原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使用的标准”删除。
  19.将原第八章鉴证报告包含的三项基本内容“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以及“报告日期”的顺序予以调整,调整为“(十一)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十三)报告日期”。
  20.对原第七十三条作出措辞修改,将“重大或广泛性”修改为“重大与广泛程度”。
  21.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当责任方认定已指出并适当说明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该对责任方认定提出无保留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下列一种方式提出鉴证结论:(一)直接对鉴证对象和使用的标准提出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二)如果业务约定条款特别要求针对责任方认定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提出无保留结论,并在鉴证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且责任方认定已对此作出了适当说明。”
  22.将原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如果委托方并非责任方,注册会计师直接与责任方或责任方的治理层沟通可能是不适当的。”四、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代编财务信息(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反馈的修改意见134项,通过论证,采纳89
  项,采纳比例约为66%。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将原第三条“代为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修改为“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
  2.将原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修改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3.将原第六条中的“关联”修改为“联系”(本准则其他地方作同样的修改)。
  4.将原第八条“在确定代编业务约定书条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修改为“
  代编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同时增加了关于业务收费、有效期间、违约责任等事项。
  5.将本准则“准确性”全部修改为“真实性”。
  6.将原第十二条“
  除本准则规定的程序外,通常不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下列程序:……”,修改为“除本准则规定的程序外,注册会计师通常不需要执行下列程序:……”。
  7.将原第十四条“……确定的编制依据及已知的背离应当在财务信息中予以披露,但可以不必报告背离的定量影响。”,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财务信息中披露确定的编制依据及已知的背离,但不必报告背离的定量影响”。
  8.将原第十五条“如果注意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与客户就如何恰当地更正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重大错报没有得到更正,并且认为财务信息存在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修改为:“如果注意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与客户就如何恰当地更正错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重大错报仍未得到更正,并且认为财务信息存在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
  9.将原第十六条“管理层负责恰当列报和批准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层对恰当列报财务信息责任的声明,以及批准财务信息的声明。管理层的声明应当包括对代编财务信息依据的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且已向注册会计师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和相关的信息”,修改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管理层获取其承担恰当列报财务信息和批准财务信息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注册会计师完整提供所有重大事项和相关信息。”
  10.将原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要事项,以提供证据表明其已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和业务约定条款执行代编业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要事项,以证明其已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和业务约定条款执行代编业务”。11.将原第十八条“……(八)必要时,应当增加一个段落,披露注意到的对指定编制依据的重大背离;……”,修改为“……(八)必要时,应当增加额外段落,提醒注意代编财务信息对确定编制依据的重大背离;……”
  12.将原第十九条“未经审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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