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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11-2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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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出具报告,以及对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审计报告》提出补充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出具报告。 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包括:
  (一)仅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三)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披露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程度。
  第二章 仅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只有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所有要求,才可称作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财务报表不应视为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一)财务报表指出已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但又说明存在某些重大背离,如在描述会计政策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除了没有披露地区分部的销售业务外,财务报表是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二)财务报表指明被审计单位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特定要求编制,但这些特定要求并未包括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在完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情况下的所有要求;
  (三)财务报表指出部分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没有提及特定的背离,如在描述会计政策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财务报表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或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要求,或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会计核算要求。
  第四条 只有当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时,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财务报表指出已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但又存在背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形,且该背离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明确指出编制财务报表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当描述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遵循情况时,审计报告不应含有任何限制或限定性语言,如在意见段中指出“财务报表在实质上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三章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 描述会计政策的财务报表附注可能说明,财务报表同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必须同时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 如果一套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且包含的附注或补充报表将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结果调节至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应当显示的结果,则该套财务报表不是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除非直接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中国会计准则,或者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已完全消除,否则一套财务报表同时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在实务中是不可能的。
  第七条 如果财务报表指出同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就此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由于财务报表的编制不可能同时完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沟通的目的旨在向管理层和治理层指出对遵循一套或两套会计准则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仅按一套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定的会计准则编制。
  第八条 如果管理层坚持认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同时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两套会计准则,并分别考虑每一套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 如果某一事项导致未能遵循一套会计准则,但并未影响遵循另外一套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后者发表无保留意见,针对前者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如果认为未能遵循一套会计准则导致未能遵循另外一套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遵循两套会计准则的情况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四章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披露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程度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程度。 在这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程度的认定是否准确和不存在误导。
  第十条 含有披露财务报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程度的附注与其他附注一样,都包含了管理层的认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管理层认定。 如果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程度的认定包含重大的不准确信息或不完整信息,且这些信息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和广泛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认为财务报表附注包含误导信息,以致财务报表未能遵循中国会计准则。
  第十一条 如果财务报表附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程度的披露具有误导性,而导致财务报表未能遵循中国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 如果认为提及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不会产生误导,注册会计师可对遵循中国会计准则发表无保留意见。在这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也可考虑在意见段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强调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程度的说明。 如果财务报表附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遵循程度的披露具有误导性,以致财务报表未能遵循中国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不能以强调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出具报告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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