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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办[2025]7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6-23
实施时间: 2025-6-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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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作出的重要部署。我省被列为第二批试点省份,要求从2025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配齐配强经办力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按时保质启动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沟通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信息系统建设和接口技术方案相关要求,做好省职业伤害保障信息系统和税务征收信息系统的对接联调、数据信息传递等工作,确保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保费征收等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动。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申请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可直接向事故伤害发生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
  三、提升经办服务。人社部门要按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部省系统接口技术规范(V3.1)》完成部省对接,做好各级岗位权限配置等准备工作;要加强本系统经办人员培训,并对参与职业伤害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要建立健全人社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工作协同机制,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办理,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在采购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委托办理服务项目协议签订前的过渡期内,各级人社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核发等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四、加强资金管理。人社部门应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分片区开设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托管账户,用于存放、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备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月对账、结算。
  五、强化宣传引导。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精准开展政策宣传,帮助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了解政策、知晓权益,为推进试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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