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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8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9
实施时间: 2005-6-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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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的有关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实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意义的认识。实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制度,是认真贯彻政务公开、建立服务型“阳光政府”的重要措施,是落实税务代理自愿原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推行公告制度,有利于社会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强化行业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有利于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公告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维护、及时更新公告内容,充分发挥公告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透明、高效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机制的建立。
  二、实行公告制度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公告工作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告内容的严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使纳税人能充分自主自愿地选择税务代理机构,坚决防止和杜绝利用行政手段搞强制代理,或区域性垄断、恶性竞争等问题。通过坚持市场公平竞争准则,构建良好的税务代理市场,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三、讲求效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公告工作。要借助当地有影响的大众传播媒体和公众场所,也要利用税务机关的外部网站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对外办税场所刊发、张贴公告,各地在选择公告形式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讲求公告的效果,不断探索、创新公告形式,努力提高公告的社会效果。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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