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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行业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注税发[2004]0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6
实施时间: 2004-4-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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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加强行业监管,保障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行业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2004年4月6日
  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行业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有关税务代理管理的规章和行业规定应予行业惩诫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对事务所的惩诫措施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事务所的惩诫种类包括:
  (1)警告;
  (2)限期整改;
  (3)停业整顿;
  (4)报请吊销执业证;
  (5)报请撤销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
  (1)在新闻媒体上直接、间接地做诋毁同业的广告,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2)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税务代理业务;
  (3)允许本所注册税务师同时在其他事务所执业;
  (4)隐瞒税务代理业务收入;
  (5)不缴或少缴会费。
  (6)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情节较轻的;
  (7)泄露客卢商业秘密。
  第六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限期整改;
  (1)抽走注册资金,挪作它用;
  (2)情况变化,达不到设所条件;
  (3)未经批准,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4)未严格按《税务伐理业务操作规程》开展业务,既无代理合同又无服务记录;
  (5)不按《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保管业务档案的;
  (6)诋毁同业,损害行业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损害其他事务所利益的,情节较严重的;
  限期整改最长期限为3个月。限期整改期满后,经检查,仍没有改正的,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停业整顿:
  (1)拒绝、阻挠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检查;
  (2)对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的问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3)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停业整顿最长期限为3个月。停业整顿期限满后,仍不能纠正的,报请审批机关吊销执业证,直至报请审批机关撤销事务所。
  第八条 事务所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执业。要恢复执业,必须先由事务所提出复业申请报告,待复查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执业。对违反者,吊销执业证直至撤销事务所。
  第九条 对事务所作出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处罚,将分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停业整顿通知书”。
  第十条 对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事务所负责人,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收回执业注册证书的惩诫;对其他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责成事务所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事务所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注册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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